星韵讲堂 | 《民法典》合同解除规则解读
发布时间:
2023-04-18
法谚有云:“契约应严守”,合同成立生效后,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各种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合同无继续履行必要和可能时,为了摆脱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束缚,解除合同是必然的选择。
《民法典》时代,合同解除规则发生了怎样的变化?这些变化在司法实践中又如何体现?如何影响律师办理合同解除相关案件以及为客户起草、审核合同解除条款?
2023年4月14日,星韵律师事务所开展本年度第五次业务学习,本所副主任陈小明律师深入解读《民法典》合同解除规则,以其代理的一起“七下泉州”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引入,围绕合同解除的类型、期限、主体、方式和赔偿责任等方面,分析了新旧规则的变化及原因,以大量学术文章和经典案例为素材,剖析相关法律问题,并与全所律师互动探讨,同时结合自身执业二十七年的诉讼与非诉法律工作经验,提出律师在提供合同解除法律服务时应注意的事项。

解除合同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基于意思自治,当事人通过达成合意或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解除合同,二是在具备法定解除的事由时,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
对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合意解除规则,陈小明律师特别提醒在合意解除合同时需一并考虑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同时,以IPO业务中对赌协议解除为例,结合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相关规定,详细分析了解除对赌协议需要关注的若干方面,并延伸探讨对赌协议恢复条款之效力。
对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约定解除权规则,陈小明律师与全所律师对理论与实务界争议较大的“约定解除事由发生,合同能否当然解除”之法律问题展开讨论。从检索到的最高法以及各地高院案例来看,司法实务中,法院对该争议焦点的说理一般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会纪要》”)第47条之规定,即守约方以约定解除条件成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合同是否解除时,应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为此,陈小明律师强调律师在代理涉该法律问题的案件及起草、审核合同有关条款时,应关注到在《九民会纪要》第47条的适用下当事人能否行使约定解除权的问题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对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规则,陈小明律师对法定解除的各种情形作了详细解读,并总结归纳法定解除的实质性条件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外,就“法定解除能否排除适用”之法律问题,根据最高法、上海高院、江苏高院等法院在类案中的观点阐释,认为排除法定解除权的约定无效是审判实务的主流观点。
对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单方解除权行使规则,陈小明律师主要讲解该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三个月异议期的衔接适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2条之规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作为相关案件的参考依据。
除上述内容外,在将近三个小时的讲座中,陈小明律师还对“诉中是否可以合意解除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能否解除”、“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约定解除条件在合同中如何设置”、“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是否等于通知解除合同”等问题与全所律师互动讨论、分享观点。与会者表示通过陈小明律师对合同解除规则系统全面的讲解,在今后执业过程中能更熟练灵活地运用合同解除规则,为委托人、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文/陈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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