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韵讲堂 |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核心亮点条款解读


发布时间:

2025-11-03

2025年9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10月24日,陈小明律师以星韵所业务学习为契机,围绕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立法演进、星韵所过往破产实务业绩、《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以及核心亮点条款等方面,与本所律师交流、学习、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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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陈小明律师介绍了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立法演进。1986年,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出台,标志着中国企业破产制度从无到有的历史性突破,让市场退出机制首次进入公众视野,但在计划经济的年代,这部法律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颁布,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成为中国破产制度演进史上的里程碑,这部法律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建立了重整、和解、清算三位一体的程序,引入管理人中心主义。

《企业破产法》施行之际,2007年9月,星韵所入选第一批《浙江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2024年8月12日,星韵所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出色的执业业绩,入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批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名册》。

《企业破产法》施行迄今已18年。18年间,我国经济规模、市场结构和企业形态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旧的法律框架已难以完全适应新时代的需求,修法势在必行。

接着,陈小明律师系统梳理了《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修订草案》共16章216条,在现行《企业破产法》12章136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对现行《企业破产法》作了比较全面的修改和完善,主要包括:1.完善破产申请和受理机制;2.增加破产工作协调机制;3.健全管理人制度;4.完善债务人财产处置及破产财产分配有关制度;5.优化重整相关制度;6.完善特殊类型企业破产制度;7.增加合并破产制度;8.完善跨国破产司法合作制度;9.完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和解、法律责任等内容;10.对部分条款及文字作了修改。

随后,陈小明律师解读了《修订草案》中的核心亮点条款。

一是首次将“连带个人债务人”纳入破产程序适用范围,通过“许可免责+行为规制”的平衡模式,填补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空白。主要规定在《修订草案》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十四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等条款中。

二是完善“府院联动”机制,要求地方政府和法院之间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沟通协调平台,为化解职工安置、信用修复、税收政策、企业注销等难题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主要规定在《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等条款中。

三是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督促公司管理层在企业陷入困境时及早采取行动,防止损失扩大,履行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对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导致企业破产的责任人,明确了法律责任。主要规定在《修订草案》第八条、第二百零七条等条款中。

四是改革管理人制度,增设管理人更换、推荐机制,建立破产保障基金与政府协调机制,同时也加强了各方对管理人履职的监督管理。主要规定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等条款中。

五是正式确立“预重整”制度,在申请重整前,允许债务人及其出资人与债权人、意向投资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以重整为目的的协商,达成重整协议或者制定初步重整计划草案,充分发挥预重整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制度优势。主要规定在《修订草案》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二十条等条款中。

六是重构了债权清偿顺位,明确了人身侵权债权与消费者维持生活所需的超级优先权,并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劣后债权体系,一方面保障了弱势群体基本权益保护,另一方面也加强对逃废债的打击。主要规定在《修订草案》第一百六十二条条款中。

七是增设小型微型企业破产专章,为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权人人数较少的小型微型企业破产案件设计简易破产程序,不仅审理期限大幅缩短,实现快速出清或快速和解,而且也降低了破产费用,减轻了中小企业负担。主要规定在《修订草案》第一百七十八至第一百八十三条等条款中。

八是增设合并破产专章,涵盖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情形与核心标准、管辖法院、申请和审查程序、法院裁定期限、资产处置及债务清偿规则、法院协调审理、个人与企业参照适用等。主要规定在《修订草案》第一百八十四条至第一百九十一条等条款中。

本次《修订草案》回应了诸多时代呼唤,亮点纷呈。为使其更能适应中国复杂的市场生态,成为一部“既好看又好用”的法律,陈小明律师也结合自身丰富的破产业务经验,对《修订草案》中的部分条款提出了修改、深化和补充的意见,并与本所律师交流探讨。

文/陈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