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韵讲堂 | 精研虚假诉讼应对,夯实律师执业根基
发布时间:
2025-11-28
近期,朱乃一律师为星韵所全体律师带来“虚假诉讼的防范与应对”专题培训,通过拆解亲历的虚假诉讼案件,警示律师重视虚假诉讼风险、筑牢执业风险防线。

随着法治进程推进,民众依法维权意识日益增强,部分主体借司法程序空隙谋取非法利益,实施虚假诉讼行为。
2015年,先有《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具体审查标准,后有《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吹响打击虚假诉讼的号角。
此后陆续出台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一)》”)等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一并形成了刑民相交的全流程治理体系,精准破解虚假诉讼认定难、追责难、程序衔接不畅等实务痛点。
2021年,《民法典》正式施行,将诚实信用原则写入总则,使其成为为覆盖全民事领域的“帝王条款”,彰显国家通过司法途径打击虚假诉讼的决心。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主要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则是对虚假诉讼罪进行规制。《工作指引(一)》第1条对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可以下列公式初步鉴别是否构成虚假诉讼,即“行为人主观故意+实施作假行为+通过提起诉讼/申请执行途径+造成妨害司法/侵害权益后果”。
一般来说,虚假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当事人或当事人与案件相关人员之间存在特殊关联,如亲属关系、企业相关人员或关联企业;2.案件无真实争议,但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3. 证据链不完整,通常有可识别的伪造痕迹;4.最终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
朱乃一律师也分享了自己的办案经历:在一起劳动仲裁案件中,用人单位对欠薪无异议,只是表明公司经营困难,无法支付年终奖。仲裁员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缺乏对抗性,故重点询问了劳动者的职位、工作内容等事实细节。该案虽无虚假诉讼之实,但可见司法对虚假诉讼的甄别与警惕已延伸至仲裁领域。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表述为“当事人”,但结合配套法律规定可知,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员、办案法官等任意案件相关人,均可成为虚假诉讼行为主体。一旦被认定实施了虚假诉讼行为,即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法律制裁措施。律师若参与其中,除承担上述责任外,还将面临停止执业、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直接断送执业生涯。
这要求律师在接案、办案全流程做到勤勉尽责。若当事人系行为人,应先协助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避免因认知偏差引发虚假诉讼;若已产生不良后果,需引导当事人主动具结悔过、弥补损失;若发现当事人刻意提供虚假证据、作出虚假陈述,应立即终止代理。若当事人系受害方,则需深耕案件事实与证据,精准破解对方虚构逻辑。核查证据原件、实地走访核实、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本人出庭、提请检察院启动监督程序等,均为实务中高效应对的关键路径。而在整个过程中,我们律师都应做到客观审慎、工作留痕,对当事人、对自己负责。
此次培训以案例为锚点、以实务为导向,精准覆盖虚假诉讼认定标准、责任边界与应对策略,为律师办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清晰指引。星韵所将持续聚焦前沿法律问题,常态化开展专业培训,不断提升团队法律服务精准度与风险防控能力,以严谨专业的执业担当守护司法公正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