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韵讲堂|商标恶意抢注的维权与认定


发布时间:

2026-02-03

当“无印良品”的商标之争24年反复博弈;当“一点点”与“50岚”、“安耐晒”与“安热沙”因商标争议陷入纠纷,商标抢注早已不是遥远的法律名词,而是企业生存发展中必须警惕的“隐形陷阱”。

星韵讲堂2026年度第一期,赵律师以“商标恶意抢注的维权与认定”为主题,结合多起轰动业界的典型案例,拆解《商标法》重要条款,详解维权路径与认定标准,为企业商标保护提供了清晰的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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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引入:那些年,我们熟知的商标“争夺战”

讲座开篇,赵律师没有直奔晦涩法条,而是以3起大众熟知的商标纠纷以及其亲办的杭州市淳安县的一起商标恶意抢注案件为切入点,让在场听众快速代入主题,读懂商标恶意抢注的危害性。

二、干货拆解:商标恶意抢注,合法维权有路径

结合上述案例,赵律师重点解读了《商标法》中针对恶意抢注的重要条款,明确了不同场景下的维权路径,让“维权”不再是一句空话,每一步都有法律依据支撑。

法条依据: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维权途径:

(1)商标初审公告期内(3个月)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2)商标已注册的,可在5年内申请无效宣告,若涉及恶意抢注驰名商标,不受5年时间限制;(3)商标注册公告之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三、重点突破:恶意抢注的2个核心认定标准

1. 如何认定“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明确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地理标志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

赵律师针对上述权益的审查要点逐一进行了分析。

其中,姓名权的审查要点中要求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姓名权人。例如“乔丹”商标纠纷案件中,涉案商标“乔丹”能否与美国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及其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对应。起初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二者存在一定区别,并且“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难以认定与迈克尔·乔丹之间存在对应。迈克尔·乔丹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均未支持其诉讼请求。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行再27号行政判决,支持了迈克尔·乔丹的请求。最高院认为对于在我国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外国人,其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能并未在我国境内主动使用其姓名;或者由于便于称呼、语言习惯、文化差异等原因,我国相关公众、新闻媒体所熟悉和使用的“姓名”与其主动使用的姓名并不完全相同。例如在本案中,我国相关公众、新闻媒体普遍以“乔丹”指代再审申请人,而再审申请人、耐克公司则主要使用“迈克尔·乔丹”。但不论是“迈克尔·乔丹”还是“乔丹”,在相关公众中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均被相关公众普遍用于指代再审申请人,且再审申请人并未提出异议或者反对。该案也成为了最高院指导案例113号。

肖像权的审查要点则不要求具有公众知名度,而要求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系争商标图像指向该肖像权人。同样是“乔丹”商标纠纷案件,最高院在(2018)最高法行再32号判决中认为,争议商标标识仅仅是黑色人形剪影,除身体轮廓外,其中并未包含任何与乔丹有关的个人特征。并且,乔丹就该标识所对应的动作本身并不享有其他合法权利,其他自然人也可以作出相同或者类似的动作,该标识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能明确指代乔丹。因此,……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肖像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2. 如何认定“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该规定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制止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的行为,弥补严格实行注册原则的不足。

未注册商标包括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未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的商标。

审查要点: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2.商标相同或近似;

3.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原则上相同或类似;

4.系争商标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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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复盘:回归无印良品案,读懂裁判逻辑

讲解完法条与认定标准后,赵律师再次回归无印良品案,完整复盘案件全过程,让大家直观感受法律条款在实际案件中的适用,更深刻理解商标保护的重要性。

无印良品案完整过程复盘

1. 1997-2000年:布局注册——棉田公司关联主体南华实业公司于2000年4月6日申请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第24类家纺),并于2001年1月28日初步审定公告;

2. 2001-2012年:异议拉锯——日本良品计画于2001年4月26日提出异议,2004年1月7日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准予诉争商标核准注册。良品计画对裁定不服于2004年1月29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良品计画于2009年7月21日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0日,北京一中院一审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良品计画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高院。2010年9月20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良品计画对北京高院的终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2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高院的判决。

3.2016年11月28日商标局对诉争商标核准注册公告,2017年2月27日予以更正公告补充核定使用商品。

4. 2014-2020年:撤销之争——日本良品计画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诉争商标,法院认定其申请时间早于诉争的商标最终注册公告日,驳回其申请。2020年7月30日北京高院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2018)京民终171号 法院观点:作为分别拥有两商标的不同市场主体,应当尊重业已形成的市场秩序,在各自商标专用权项下规范行使权利,尽量划清商业标志之间的界限,避免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对于超出己方商标专用权边界、侵犯对方商标标志专用权的行为均应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2)新民终60号 法院观点:鉴于双方目前在不同类别上持有“无印良品”或“無印良品”商标,且交叉注册于商品和服务类别之上,这种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割裂状态客观上增加了消费者认知和识别的难度,从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亦有必要对双方的商标权利保护范围予以明确划分和界定。……结合上述市场实际情况和业已成形的商业模式,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巴州贵杰公司虽根据棉田公司授权享有“无印良品”或“無印良品”在第24类相关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使用权,但其使用范围应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限,不宜超出指示商品来源之所需。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武器”。从无印良品的24年拉锯到各类品牌的商标纠纷,商标之争,争的是品牌归属,更是企业的长远发展。愿每一家企业都能重视商标布局,守住品牌根基,规避抢注陷阱,用法律武器守护自身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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