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韵讲堂 | 执行实务之扩大执行主体
发布时间:
2025-04-02
2025年3月28日,第四期“星韵讲堂”由邴朝祥律师分享他办理执行案件遇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如何推进执行案件进展,达到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回款的目的,详解了介绍了超60种方法,主题为《执行实务之扩大执行主体》。

首先,针对遇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对案件作出“终本”处理后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邴朝祥律师详细介绍了近40种方式,即通过衍生诉讼的方式,追究与被执行人相关的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连带清偿责任以及返还财产等方式实现申请人的执行回款的目的,每种方法均详细介绍了责任主体、请求权行使方式、承担责任方式、法律依据以及典型案例等。如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的;债务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及发起人承担相应责任的;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该股东及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等等。

其次,针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法院对案件作出“终本”处理之前的情况。邴朝祥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等规定,详细介绍了近25种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等方式供申请执行人选择,从而达到执行回款的目的。如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无法清偿债务的,可变更、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作为盈利法人的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债务的,可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可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工商户作为无法清偿债务的,可直接执行人经营者的财产等等。

与会律师纷纷表示,邴朝祥律师分享的上述方法,对于他们在代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拓宽了办案思路,受到了很大启发,可以更好的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邴朝祥律师:
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和仲裁、法律顾问等。
社会兼职:
(1)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六届民商事专业委员会 委员
(2)杭州市律师协会九届民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3)杭州市律师协会十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工作委员会 委员
(4)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实习律师考核组成员
(5)杭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审专家
(6)丽水仲裁委 仲裁员
手机找人
设置: 昵称 查找 协助他人查找--浏览器 登录账号
相关新闻
2025-11-28
2025-11-28
2025-11-19
2025-11-03
2025-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