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韵讲堂 | 夫妻共同财产救济


发布时间:

2025-03-13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至关重要。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当处置,可能会严重损害另一方的权益。2025年2月28日,星韵律师事务所开展本年度第二次业务学习,由本所赵晓月律师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为大家讲解了夫妻共同财产救济的司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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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2024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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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擅自打赏网络主播

对于夫妻一方擅自打赏网络主播的性质,学界有服务合同说、赠与合同说、混合合同说三种观点。实践中,法院多采用服务合同说的观点,认为网络主播通过在直播间内向公众进行表演获得人气,从粉丝(用户)处获得打赏礼物,是通过直播获得报酬;而用户在接受主播的服务后,获得精神层次上的愉悦后打赏主播的行为,系属于一种消费行为,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即时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同时亦即时履行。

对于夫妻一方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是否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认定,实践中,法院多认为观看网络直播表演并打赏的行为属于文化和娱乐服务消费类别,普通的网络打赏行为本身未超出我国居民常见消费支出范围。且网络主播在直播时无从得知打赏方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善意相对人。

因此,对于长期、小额、高频的打赏行为,财产权益受侵害的夫妻一方往往很难将该部分财产追回。此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

(二)向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转账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对于向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转账,通常通过主张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这类案件中,除了要需要存在不正当关系这一要素外,还需要该行为是赠与行为这一要素。

在实践中,对于“520”、“1314”、“3344”等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通常容易被认定为是赠与行为。对于除此之外的普通转账金额,法院通常不会轻易认定为是赠与行为,而将该转账行为性质的举证责任负于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由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举证证明该款项不是赠与。

对于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效后,第三者应当返还的财产金额,多数法院都采取了最高院吴晓芳法官观点,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故要求第三者对赠与的财产全部进行返还。也有一些法院酌定由第三者返还60%、50%等。

(三)通过亲友转移财产

通过亲友转移财产,实践中存在离婚后财产纠纷、赠与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等多种案由。

这场讲座,赵律师不仅详细解读了相关法律条文,还通过实际案例,生动地展示了这些纠纷在法律实务中的司法观点及应用。

在婚姻的旅程中,夫妻共同财产是家庭稳固的物质基础。望每一位已婚人士,珍视夫妻共同财产,合法合理地行使财产处分权,同时善于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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