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韵讲座 | 张梦雅律师受邀为杭州商旅资管讲授《商业地产租赁中出租人的适租义务及其边界》
发布时间:
2024-12-31
近日,本所张梦雅律师应邀为客户单位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商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讲授《商业地产租赁中出租人的适租义务及其边界》,张律师以商业地产租赁为视角,针对客户关注焦点,通过对同类案件及相关裁判规则的梳理,结合自身承办案件经验,分享租赁房屋使用条件存在的各类“瑕疵”情形下法院对出租人责任认定的差异,分别从出租人、商业地产管理者角度提出相应防范建议。
出租人的适租义务,又可称为出租人的瑕疵担保义务,是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所负的一项重要义务。在商业地产租赁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承租人援引《民法典》第708条,以出租人未尽适租义务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者要求减免租金。此时,如何认定特定情形是否属于出租人适租义务的范畴,成为这类争议中不可回避的法律问题。
然而,关于出租人适租义务的具体法律内涵和责任边界,法律尚无明确的界定,司法实践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甚至对出租人适租义务的履行范围存在扩大认定的倾向。
结合同类案件承办经验积累、司法判例及裁判规则研究,张律师建议租赁关系各方主体理性认识适租义务的履行范围,一方面,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审慎约定房屋具体使用用途、审慎约定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交付标准和功能要求、明确界定合同双方的义务及责任边界、提前识别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以避免加重自身义务,将适租义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尽可能避免该类争议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即便是约定由承租人负责办理的证照及相关手续,出租人也应尽到法定或合同约定的配合义务。
文/张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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