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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业绩
星韵案例 | 物权保护
本所徐涛律师承办的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委托人与原告本是夫妻,2006年2月28日双方离婚,离婚后,双方一直同居。期间,双方于2010年购买了案涉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原告一人名下。原告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将案涉房屋交还给原告。徐涛律师接手案件后,向委托人详细询问了从2006年2月28日双方离婚之日起至诉讼发生时,长达15年的同居期间里,有过生育一子,并且支付过案涉房屋首付款等事实。遂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并进行针对性的答辩,最终获得胜诉判决结果。本案为典型的保护女性合法权益案件,提醒广大女性同胞,提高法律意识,保留有效证据,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利。徐涛律师的专业度和办案能力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及一致好评!
2022
09-16
星韵案例 | 终止侦查
由本所徐涛律师承办的一起杭州某知名平台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案件,委托人为涉案公司原高管,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徐涛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接手案件后,针对此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时代特点,数次与检察院案件主办检察官进行深入、专业、细致的辩护沟通,从情理、法理等角度提出了可以不予起诉的辩护观点。最终得到主办检察官的认可,依法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以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为由终止了对委托人的刑事侦查,取得了委托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最佳结果,实现了委托人的心理预期。委托人对徐涛律师的辩护工作成果十分满意且对徐律师的专业度和办案能力表示高度认可!
09-05
星韵案例 | 家事继承
本所徐涛律师承办的一起继承案件,前后历时一年,经过一审、二审等诉讼程序,终获胜诉判决,同时也告慰了逝者的灵魂。因此委托人倪孙革亲自上门赠送锦旗,以此表达对徐涛律师的衷心感谢,对其优质而专业的法律服务表示高度认可,盛赞其“厚德重法,专业敬业”。一直以来,徐涛律师以其专业的服务水平和敬业的服务态度为各类委托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此面锦旗便是代表了委托人对徐涛律师的充分认可与信任。
08-31
星韵案例 | 取保候审
本所徐涛律师承办的一起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涉案人员为两夫妻,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徐律师接手案件后,数次前往公安机关与承办警官进行多次深入、专业、细致的辩护沟通,最终在法定期限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取保候审的最佳结果。该案为涉及知识产权典型犯罪案件,案涉对象杭州胡庆余堂是全国知名的老字号中药企业,凤凰新闻亦对该案进行了报道。徐涛律师的专业度和办案能力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及一致好评!
08-29
星韵案例 | 无罪辩护
本所徐涛律师承办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历时两年,案件办结。经过徐涛律师认真、专业、细致的辩护工作,且与办案机关的案件承办人员进行了多次深入的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佳结果,从取保候审直至不起诉决定,最终无罪!徐涛律师的专业度和办案能力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及一致好评!
08-17
星韵案例 | 公司股权
本所徐涛律师承办的一起系列股权纠纷案件,前后历经近3年时间,徐涛律师所代理的一方当事人从被原告起诉到起诉原告再到被原告起诉,前后总计6场诉讼,全部获得胜诉判决,获取6连胜,徐涛律师的专业度和办案能力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及一致好评!
08-15
星韵业绩|吴清旺律师团队受聘担任仁和酒店集团常年法律顾问
近日,本所主任吴清旺律师及其团队律师受聘担任杭州仁和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获聘后,本所律师团队将为杭州仁和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企业合规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立改废,到项目谈判、争议解决等各方面提供全面细致的法律服务。
07-27
星韵案例 | 高速公路管理者的侵权赔偿责任承担
2013年9月13日21时20分,许先生驾驶杭1708999号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杭州绕城公路西向东道路108KM+800M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案外人李静静驾驶的浙A0912D小型轿车左侧车头相撞,造成许先生受伤、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7
12-14
星韵案例 | 转租关系和次承租人的代位清偿权
2009年11月12日,某客运公司(甲方)与某物业公司(乙方)签订《管理大楼1-9层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某客运中心站管理服务大楼1-9层共约19000余平方米房屋租赁给乙方;租赁期限为十年,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乙方未按时缴纳各类费用,拖欠租金、水、电等相关费用60天以上,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承租物业使用权整体或部分抵押、转让、分包及与第三方合作经营的,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承租物业进行装修改造的,或将不可移动的附属设施进行擅自移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无条件收回物业,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甲方所有损失;等等。
星韵案例 | 用人单位如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郭女士在某物业公司工作多年,期间工作表现良好,从前台一直升职为分公司副经理。公司与郭女士签订的最新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郭女士的工作内容为:根据公司的生产(工作)需要,在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工作地点为杭州、台州;劳动报酬按照公司薪酬分配体系执行;工作时间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施行的不定时工作制。2016年12月,公司因工作需要,经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自2017年1月4日将郭女士调往位于台州的某项目管理处工作,担任综合主管,主要职责为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小区管理工作,相关待遇按照新岗位标准执行。2016年12月20日,公司通过快递方式向郭郭女士送达《工作调动通知书》。郭女士签收通知书后明确表示拒绝工作调动,但仍于2017年1月份前往某项目管理处报到,但拒绝服从项目管理处的管理录入指纹用于日常上下班考勤,且此后偶尔前往项目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