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韵讲堂|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实务解析
发布时间:
2025-05-26
2025年5月23日下午,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第八期“星韵讲堂——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实务解析”如期举行,本次讲堂由蔡妮律师主讲。蔡妮律师围绕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开展专题讲座,结合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加上自身办理该类案件的经验,解析该类案件的核心法律逻辑与实务要点。

首先,蔡妮律师介绍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概念,是指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行为,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受损引发的诉讼,案件审理需紧扣《证券法》及《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以“三日一价”(实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基准日及基准价格)为时间轴,界定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失的关联性。
接着,蔡妮律师介绍了法院审查此类案件时聚焦的五大核心要点:一是原告主体适格性,通过股票交易记录证明投资者为提出权利主张的适格主体;二是虚假陈述行为认定,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三类行为,实践中常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认定;三是重大性判断,从“法定应披露事项”与“对股价和交易量的实际影响”双重维度审查,如虚假陈述内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并导致市场异常波动,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重大性;四是因果关系判定,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只要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且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发生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即可推定因果关系成立,除非有相反证据能否定因果关系的成立;五是投资损失计算,损失由投资差额损失及佣金、印花税构成,实践中的计算方法多样,包括综合加权平均法、实际成本法、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不同方法可能导致赔偿金额差异显著,司法实践中需结合案情及类案裁判倾向选择。

最后,蔡妮律师以自身代理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为例:在监管部门已认定虚假陈述行为的情况下,投资者提起诉讼。上市公司通过抗辩主张,尽管存在财务数据调整,但实施日股价未明显上涨,更正后股价随行业趋势回升而非持续下跌,说明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重大性;同时,原告高频交易记录显示其决策更可能基于短期市场行情,而非对虚假信息的信赖。该抗辩思路凸显了“市场反应证据”与“交易动机分析”在重大性和因果关系认定中的关键作用。
通过上述案例可见,处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需兼顾法律规则与市场逻辑,既要精准把握“三日一价”等时间节点及损失计算方法,又要善用交易数据对比行业指数,论证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的关联性,并关注司法动向及典型案例的裁判思路,提升实务应对的专业性与精准度。

图/王华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