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博士民法典讲座|第八场:省交通集团


发布时间:

2020-07-07

7月7日下午,我所主任吴清旺律师应邀至浙江省交通集团,进行以“民法典影响企业经营与个人生活的15大新规则”为题的第八场民法典讲座。

本次讲座共围绕15个热点进行讨论,其中既有保证合同、质押、企业拆借等企业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又有居住权、意定监护、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两部分相互穿插,讲座节奏张弛有度。

(一)保证责任新规则

1. 案例引入

刘备向曹操借款10万元,曹操要求提供担保,刘备就找到了他的老同学关羽。关羽想,刘备是好哥们,不会坑他,于是欣然同意。但因为刘备和关羽都不是学法的,所以合同上只留下“保证人:关羽”几个大字,并没有明确约定关羽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

2. 条文对照:

 

 

 

3. 吴律解读

“按照以往的规定,关羽要承担连带保证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期限届满,曹操可以问刘备要这个钱,也可以直接问关羽要。但是《民法典》出台以后,关羽被推定为一般保证人,那么他就享有先诉抗辩权。”

“什么是先诉抗辩权呢?《担保法》第17条2款规定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先诉抗辩权”

“回到前面的例子,如果到期了,曹操问刘备要钱,刘备说我没钱。这个时候曹操可以问关羽要吗?答案是否定的。曹操需要去起诉刘备。如果判决下来了,曹操可以去问关羽要吗?还是不可以,曹操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终结了,刘备还是还不出钱来。那么这个时候,曹操才能问关羽要钱。”

“关羽在还钱前,相当于有了两层壁垒来保护他。《民法典》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规定呢?主要是为了保护企业,实践中企业因为做保证人,一个不慎承担连带责任,倾家荡产的太多了,不利于经济的平稳运行。”

(二)约定解除条件

1. 案例引入

宋江承租了蔡京面积为2000平方米的商用房,并在合同中约定:月租为5万元,租期三年,一次付清;物业费收取标准为每月2元/平方,每月1号交纳。同时还约定,如果宋江逾期15天不缴纳任何一笔费用(包括物业费)的话,那么蔡京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订立后,宋江一直如期缴纳,二者相安无事。5个月后,宋江与李逵相约旅行,玩得忘乎所以,直到当月的21日才想起来本月的物业费还没有缴纳,连忙给蔡京汇款。此时因经济规划原因,案涉商用房所在片区地租迅猛上涨,蔡京正苦于无法从 “低价合同”中脱身,恰巧找到了由头,立即退还宋江的物业费,并提出解除合同。宋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2. 条文对照

 

 

 

3. 吴律解读

“在理解行使解除权的条件时,要结合《九民纪要》第47条‘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来进行理解。”

“那么具体到我们这个案子里,法院会不会支持宋江呢?大概率是会的。因为蔡京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宋江逾期支付4千块的物业费,但合同总金额是194.4万。这就属于《九民纪要》里规定的显著轻微的情况。”

 

文/王雪薇

图/王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