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韵讲堂 | 夫妻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的裁判思路辩析


发布时间:

2023-03-21

基于夫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与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不同,而且无论是从法定义务还是从举证责任角度,债权人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明显占据优势地位。实务中,债权人纷纷举证把夫妻公司认定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进而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二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

本期星韵讲堂主讲人邴朝祥律师,从“夫妻公司股东和一人公司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夫妻公司被认定一人公司的裁判思路”“一人公司被认定为夫妻公司的裁判思路”“夫妻公司的延伸”等四个方面为大家解析了人民法院不同裁判思路。

首先,通过对比分析夫妻公司股东和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难易程度,分析了债权人之所以舍弃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夫妻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纷纷参照《公司法》第六十二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追责的原因。

其次,邴朝祥律师通过实务中大量的案例,提炼出不同时期、不同法院把夫妻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的裁判思路背后的逻辑和渊源,并解析不同裁判思路存在的问题。指出目前趋于以“注册资本来源”作为把夫妻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的单一要素,具有操作的简便性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再次,邴朝祥律师从相反的角度,通过案例分析“一人公司”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夫妻公司”或“夫妻店”的裁判逻辑和背后的权利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