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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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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管道被堵塞,责任究竟谁承担

作者:徐建民、徐涛 来源:本站
点击:1869 日期:2011/5/23 21:41:39
    2009年的12月31日,杭州城西某小区楼盘交付,其中1幢2单元303室的业主徐氏父子领到房屋钥匙后随即委托杭州铭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装修,意欲装修完毕之后将该房屋作为小徐的婚房使用。房屋装修完毕以后,由于需要一段时间的通风晾置,小徐并未马上入住,但每周均到新房两次进行通风,期待能早日入住新房,但是事与愿违,发生了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
    2010年6月16日下午14点30分左右,小徐照例去新房通风,打开房门的一瞬间就闻到一股异味,仔细查看后发现因卫生间排污管道被堵,粪水从卫生间的马桶溢出,造成地板和一些家具被粪水浸泡而受损。小徐立马通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也及时进行了排污管道的疏通,查明堵塞位置为3楼到2楼的污水管道转弯处,从排污管道中清理出了毛刷、女性卫生巾、塑料袋、涂料、小塑料管子等物。在疏通污水管道的同时,物业公司还安排保洁员对房内污水进行清理,提供空置房间放置家具,以便能彻底清洁房间。之后,物业公司和阮家桥社区综治办安排小徐与同单元楼上在装修或已入住的业主进行调解,但各方未能达成协议,无奈,小徐只得起诉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小徐起诉以后,因案件诉讼需要,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追加被告、申请鉴定,开庭日期延期三次,于2011年2月21日才最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法院审理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庭审过程中,原告方为徐氏父子,被告方为11户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15份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证明两原告共同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购得涉案房屋的事实。2.房产证,拟证明涉案房屋由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给原告的事实。3.商品房交接书,拟证明涉案房屋已于2009年12月31日交付给原告的事实。4.房屋装修合同,拟证明涉案房屋于2010年3月31日装修完毕的事实。5.照片一组,拟证明污水外溢造成原告装修、家具等财产损失的事实。6.情况说明,拟证明经社区与相关人员协调未能达成协议的事实。7.工作联系函,拟证明侵权事实发生及处理过程,以及通过物业和社区与被告协调未取得理想效果的事实。8.单位证明。9.工资单。以上两份证据拟证明原告为处理此事产生误工费损失的事实。10.出租车票一组,拟证明原告为处理事件导致交通费损失的事实。11.装修预算书,拟证明挽回原告财产损失所需费用。12.发票及收据。13.物业管理费收缴协议书,以上两份证据拟证明原告的物业费等损失。14.请假单,拟证明原告的误工损失。15.评估报告,拟证明原告因排粪管道堵塞的房屋装修及家具损失。
    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两份证据:1.竣工验收备案表,拟证明被告开发建设的项目1号楼已通过政府部门各项验收、具备交付条件的事实。2.排水立(干)管通球试验记录,拟证明1号楼各废、污水管道畅通无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事实。而11户业主没有提交证据。当庭质证过后,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造成污水管道堵塞的原因是装修垃圾以及日常生活用品堵住了管道,而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已入住或已装修的业主均存在向污水管道抛弃生活废弃品及装修垃圾的可能性,所以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被告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被告方则认为房屋本身已通过政府部门各项验收,污水管道通畅,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应当由原告举证证明堵塞物是由谁扔的,明确具体的侵权人,而不应只要求已装修或者已入住的业主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房屋已经全部交付,3楼以上的所有业主均有可能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而且堵塞位置是在3楼到2楼的污水管道转弯处,原告自身的装修行为亦有可能造成堵塞。
    双方各执己见,争论不下,无法当庭判决,半个月后拱墅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损失为32820元,原告对自己的财产疏于管理承担30%的责任,剩余70%的责任由十二个被告平均承担,每人向原告赔偿1915元。法院的判决把原告的损失确定为32820元,主要依据就是证据15评估报告,因为这份证据比较客观的证明了原告的实际损失数额,而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均因为证据不足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被法院驳回。而本案的难点就在于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如何分配责任的承担份额。对于原告方来讲,把刚装修完毕的房屋通风并且每周去两次的行为本身并没有过错,但从法律上来讲,原告对自己的财产负有管理义务,其在装修完毕以后没有入住,客观上导致未能及时发现污水外溢以减少财产损失,即原告对其财产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且堵塞位置是在3楼下2楼的转弯处,原告作为业主在装修的过程中,同样存在向污水管道抛弃生活废弃品或装修垃圾的可能,故而法院审判委员会综合案情分析,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决原告对损失承担30%的责任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反观被告方,因为被告人数众多,肯定有部分被告感到比较冤,因为实际堵塞物就那么几样,肯定是少数人扔进了排污管道后才导致堵塞的,但是事实上已经很难查清究竟是谁扔的了。从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角度出发,所有的被告都有可能往排污管道里扔废弃物从而导致管道的堵塞,而且原告的损失毕竟是客观事实,是需要由法律去保护的,除非被告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可能性,否则的话就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各被告之间的责任分配也无法分的很清楚,最终法院采取平均分配的方法让各被告平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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