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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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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激愤杀妻、高院改判留人

作者:徐建民 来源:本站
点击:2008 日期:2011/4/2 13:05:20

    在我二十年余的律师执业历程中,受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曾为各式各样的被告人担任过辩护人,为杀人犯辩护,也是经常会遇到的。
    2009年初秋一天的下午,一位老农从温州乐清来到省城杭州,慕名找到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走进我办公室。从他难懂的温州口音和木讷的表述,我终于听明白,他的儿子和儿媳2004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两人常有矛盾,在一次激烈争吵后儿子一气之下把儿媳杀死,昨天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媳妇已死,儿子将死,可怜还有一个年仅五岁的孙女将成为孤儿。老农希望我接受委托,担任他儿子二审的辩护人。看着老农无助、无奈中透着丝丝希望的眼光,我接受了他的委托,因为我是律师。
    杀人犯柯某,1979年9月出生,乐清人,初中文化。被害人陈某系杀人犯柯某的妻子,两人2004年结婚,婚后育一女,五岁,现随爷爷、奶奶生活。
阅卷、会见被告人是律师办案的常规套路。我也一样,通过到浙江省高级法院的阅卷,就驱车去柯某羁押地乐清看守所会见他。
    杀人犯给常人的冲觉是,青面獠牙,邪恶凶残。但律师的思维有异于常人,因为,律师知道,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简单地讲,判决未生效前,什么样的结果都可能存在。
    在乐清看守所,站在我面前的杀人犯柯某,身高不足1米7,清瘦,带着眼镜,很文气。虽然戴着手铐、脚僚,但还是与青面僚牙,邪恶凶残没有相似之处。职业的使然,我正视柯某说:虽然我是你的二审辩护律师,但我相信的是事实,崇尚的是法律。我需要听的和你应该讲的是事实,你只有把事实告诉律师,律师才可以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柯某讲道:2004年与妻子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06年起两人常有矛盾。2008年正月,妻子到一家工厂上班后,双方矛盾加剧,同年5月分居,女儿随他生活。2009年4月,妻子把女儿接回娘家后向法院诉请离婚。2009年5月,法院驳回了妻子的离婚诉讼请求。2009年5月24日16时许,他到妻子上班的厂找妻子,想接女儿回家过端午节,遭到妻子拒绝后两人发生争执,后被旁人劝解。当晚,他产生了杀死妻子的念头。次日上午5时许,他从自家厨房拿了一把尖刀藏再身上,到妻子上班必经的路上守候。上午6时50分许,妻子乘坐同事的电瓶车经过时,他上前将妻子拉下电瓶车,朝妻子胸腹部连捅四刀,随后脱离现场。妻子在被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他逃到附近的山上躲藏了几天,2009年5月29日,在亲人劝说和陪同下,他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我用平静的语气告诉他,从2007年开始,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审理,如果二审维护原判的话,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2010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通知我作为柯某故意杀人(上诉)一案的辩护人准备出庭辩护。
    2010年4月1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我抱着淡定的心态出庭,经过全面、细致地法庭调查后,我终于有了清晰的辩护思路,沉着地发表了我的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上诉人柯某的委托,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他的二审辩护人,为切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履行律师的职责,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考虑、采纳。
    1、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发生在农村的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上诉人柯某与被害人是夫妻,他们有一个年幼的女儿。一审查明,2009年5月24日16时许,即案发前一天,柯某想接女儿回家过端午节,遭到妻子的拒绝后两人发生争执。这一节事实,就是夫妻婚姻家庭矛盾激化的事实,是引发柯某杀人的直接起因。丈夫想接女儿回家过端午节本身没有过错,妻子却拒绝,激化了夫妻之间的矛盾,负有责任。因此,如何把握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的死刑适用,成为本案二审的关键。辩护人认为,无论是199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还是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或者是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张军副院长在部分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讲话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召开的多次会议,都一而再,再而三的反复强调:对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在处理上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针对本案一审判处柯某死刑立即执行,辩护人认为,二审依法应当考虑改判柯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辩护人对一审查明的定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有一个情节,希望引起二审注意,就是案发前一天下午,上诉人为了接年幼的女儿回家过端午节在被害人厂门口与被害人发生过争执、拉扯。对此情节,上诉人称案发前在被害人的厂门口,被被害人叫来的男子殴打。一审认为,上诉人身上无受伤痕迹,对此辩解,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人殴打,不一定有受伤痕迹,有没有伤痕,取决于殴打的轻重程度和殴打的具体部位。打人者是不是被害人的表兄弟,不影响上诉人被打的辩解。证人柯宣友的证言和乐清市公安局110接警单,可以证明,上诉人被打的情节是存在的,只是没有打伤。上诉人案发前被打的情节虽然不影响定罪,但关系到案发的起因,对上诉人量刑是有重大影响的,尤其是一审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下,评判案发的起因,直接关系到对上诉人“可杀,可不杀”的刑罚适用。上诉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害性较之于那些仇视社会,报复杀人,滥杀无辜的杀人犯要轻。上诉人既有酌情从宽处罚的情节,又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印发的【2010】9号《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精神,应当从宽处罚。
    3、辩护人引用三个与本案相似的故意杀人案例,意图说明,与上诉人故意杀人相似的案例,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一、池某故意杀人案。池某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杀人,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浙刑一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书定罪判处。这个案件共有三个被告人,其中,被告人池某与被害人是夫妻,案发的起因是婚姻家庭矛盾,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三个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都判处死刑,其中,被告人池某缓期二年执行,其他两个被告人立即执行。
    案例二、吴某故意杀人案。吴某故意杀人后,委托他人代为投案自首。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杭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报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法院重审后,认定自首成立,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依法核准。池某和吴某的辩护人,就是本辩护人。
案例三、杨克群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杨克群一审判处死刑,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认为,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杀人案件…对其判处死刑不当。不核准死刑,撤销二审刑事裁定,发回重审。案号:(2007)刑五复01754824号。
    三个案例,即有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也有故意杀人后自首;即有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审判的,也有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的。辩护人认为,值得本案借鉴的是,三个案件的被告人,都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但都不是立即执行的。前二个案例是判处死缓,后一个案例是撤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4、柯某的犯罪,使无辜而年幼的女儿失去了母亲,又将失去父亲,成为没有父母的孤儿。辩护人相信,天底下任何做父母的,都不忍心自己年幼的子女成为孤儿。柯某住地附近的八个村的村民联名上书浙江省高级法院,请求对柯某从轻发落。
    上诉人的父母都是农民,家庭非常困难,还要抚养年幼的孙女,但他们为了给儿子柯某赔罪,愿意想尽办法去借钱,赔偿给被害人父母。他们所在村委会、乡政府都予以证明。
上诉人柯某,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杀人,且有自首情节,无论是情理还是法理,对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都是有法可据有理可依的。二审对柯某改判死缓,既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又体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辩护人:徐建民律师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2010年4月15日
    辩护人当庭提交下列案例
    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浙刑一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杭刑初字第30号判决书。
    2、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杭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
    3、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杨克群故意杀人案案例。
    4、 八个村村民给浙江省高级法院的联名报告。
    二审开庭后,我为会见另一起案件的被告人又去了乐清看守所,顺便会见了柯某。在听取他对我的庭审辩护意见时他说:徐律师,你的二审当庭辩护意见我很满意,如果二审法院维护原判,我继续委托你担任我的案子在最高人民死刑复核法院阶段的辩护人。
    2011年4月2日上午,我刚走进办公室,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一看,自二审开庭后,等待一年的柯某故意杀人案的二审判决书终于摊在办公桌上:“…柯某及其辩护人要求改判的理由予以采纳。…撤销对柯某的量刑部分…被告人柯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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