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英文版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详细】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首页 >> 查看文章  
解读一起“蛋生鸡、鸡生蛋”的房产纠纷案

作者:吴清旺 来源:吴清旺律师网
点击:1512 日期:2011/3/6 13:02:00

    近日,现为上海任法官的原同事给我发来一个奇怪的案件,让我分析分析,仔细斟酌后,觉得蛮有意思,且有现实意义,特公布于众,供大家分享。

吴老师:
     不好意思打扰您。想借用您的智慧和经验跟您请教个案子。这个案子现在已经陷入僵局,执行庭过来和我们协调,不知道怎么办。不知道你办的案子中有无遇到过这种情况?如果有的话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基本案情:几年前,甲为了套取银行贷款与乙签订了虚假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房屋过户至乙名下,但甲未支付任何房款,贷款有甲实际使用和偿还,房屋由甲继续占有。近日,甲以其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套贷为由要求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乙协助过户至其名下。该案审理中,乙(无偿还能力)的债权人丙拿着法院判决的生效文书,向执行庭申请执行债权,执行庭查封了系争房屋。甲因房屋已查封无法过户,故撤回要求乙协助过户的诉请。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乙拿着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向执行庭申请执行异议。
    问题:执行庭能否裁定驳回执行异议?
    观点一:按照登记公示公信原则,虽然法院已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但至今房屋登记在乙名下,法院仍然可以将房屋视为乙的财产予以查封,所以应该驳回执行异议。但问题是毕竟由生效的判决书证明实际所有人是甲,如果机械的按照登记执行以后可能产生执行回转的危险。
    观点二:生效的合同无效判决已经明确了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甲,房屋因法院查封所以不能过户,执行庭应该中止执行,由甲起诉要求过户,等我们庭判决系争房屋过户至甲名下后,执行庭解封房屋。但问题是房屋在查封状态是不能过户的,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否判过户?产生鸡生蛋蛋生鸡的悖论。 

    小唐

小唐:你好!
    当今社会,世风日下,该案又是一例证。
    该案的确搅和,考验大脑,我考虑了好久,为慎重起见,还和我师兄探讨了一番,故迟复。
    第一,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行为独立性并非严格的独立,也就是说不是像票据那样有“无因性”,它还是要考虑“因”的,即基础关系。正因如此,虽然有了登记,还得考虑其所依据的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既然判决无效了,就得恢复原状,相互返还。
    第二,观点二中“由于查封,不能判决过户到乙方”,这个理解不妥。在重新确权或撤销原登记之前,查封完全合法有效,不能仅凭买卖合同无效而否认查封的效力和合法性。因为,查封并不影响确权,更不是确权的前提或条件,查封不是确定权利归属的依据,即便查封照样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谁,或判决原登记应予撤销,依据该撤销或确权就可要求解封。
    第三,贵院整个理解“要求乙方过户到甲方名下”的表述不妥。因为,过户是指权利的合法继受或流转,既然已经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乙方名下的房屋登记就因合同无效而被撤销,那么乙方也就无权合法流转房屋所有权,所以不应称之为“过户”,而是撤销乙方的登记,或者说是判决确权给甲方。
    第四,观点二中提到的甲方重新向法院提起过户的诉讼请求,该观点不妥。据前文分析,过户的提法不妥(其实是我们律师写起诉状时最关键的“请求权基础的确定”),甲方应当向法院主张(甚至在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之诉中就应当提出)“撤销房屋在乙方名下的登记”,或者主张确权——“要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人为甲方”。一旦法院撤销并确权的判决作出,甲方即可凭该判决要求执行庭撤销查封,并要求房管部门办理新的权利登记(并非过户登记,而是撤销及重新确定所有权的登记)。
    以上理解,供参考。
    祝顺利!
    吴清旺

 

 
电话:0571-85101888 传真:0571-85774336 地址:中国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252号(文三路交叉路口)中国计量大厦7楼
访问量:2268062 浙ICP备05028175号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