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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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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结婚”到“被离婚”——“婚姻自由的尴尬”

作者:徐建民、徐涛 来源:本站
点击:1912 日期:2010/11/23 16:19:26

    代理离婚案件对于大多数的律师来讲并不困难,属于常规业务之一,其办案的程序也并不会太过复杂,主要就是看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就算当事人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法院一般也会判决或者调解离婚。但是笔者最近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却十分罕见,我的当事人面临着一个想离婚却无法离婚的尴尬境地。
    杭州姑娘小文,上虞人老章,两人年龄相差十五岁。小文认识老章后,一见钟情,非他不嫁。但是老章在老家已有家室,却并未对小文提起。时间一久,两人筹划登记结婚,但老章是已经登记结婚人士,无法再次登记。老章一个机灵,动了一个歪脑筋,花了三百元钱,找了街上做假身份证件的人,冒用余杭农村一个姓潘的人的名字,用自己的照片,制作了一张假身份证。并和小文谎称自己要把户口迁入杭州故而更名为潘某某。虽然老章此举引发了小文的些许怀疑,但是在2007年3月9日,老张持假身份证等一整套虚假材料,以潘的名义与小文在杭州市上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顺利领到了结婚证,小文亦打消了怀疑的念头。她认为既然能领到政府部门颁发的结婚证,那肯定是没有问题的,随后老章再回老家与前妻办理了离婚手续,至此,这段婚姻关系正式被我国现行法律所承认。
    2010年6月15日上午,端午节假期,小文突然接到紫阳派出所警官的电话,让她和老章来所里一趟。原来,今年3月27日,上城区民政局接到余杭潘先生的结婚申请,在对潘先生的婚姻状况进行审查时,发现曾有人持潘先生的身份证办理了结婚登记,致使潘先生竟然跟一个素未谋面的杭州女子登记结婚了,而这个杭州女子正是小文。于是潘先生到派出所报案,说他的名字被人冒用了,根据民政局所登记的假身份证上的照片,认出了老章,老章也据实交代了全部情况。因涉嫌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以及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老章当天就在紫阳派出所办理了取保侯审手续,小文是他的担保人。
从法律上来讲,小文与从未谋面的潘先生是夫妻关系,和老章则是同居关系。为理顺三人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小文特意咨询了上城区民政局,民政局告知小文只能先通过法院与潘先生解除结婚登记之后,才能与自己事实上的老公即老章登记结婚。小文只得起诉至杭州市余杭区瓶窑法庭,希望通过民事诉讼可以理清这段畸形的法律关系。只可惜事与愿违,此案经过开庭审理后,杭州市余杭区瓶窑法庭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了(2010)杭余瓶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原告小文与被告潘先生之间并不存在婚姻关系,故而驳回原告小文的起诉。
    案件发展到这个地步,我的当事人小文陷入了非常迷茫的境地。左手拿着上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颁发的大红结婚证,赫然写着文女和潘男二人的名字,证明二人的婚姻关系已经成立。同时,右手又拿着余杭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原告文女与被告潘男之间并不存在婚姻关系——两份法律文书产生了两种完全相反的法律关系。这对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是一种严重的挫伤。无奈之下,小文只得再次找到了我,她原本以为听从了上城区民政局的意见,通过一场民事诉讼就可以解决她的这场婚姻闹剧,可是现在不仅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反而变得更加复杂,到底怎么办才好?确实,对于小文来说,实质性问题一个都没有解决,民政局依然没有撤销这本结婚证,法院也没有判决离婚,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没有理清。当务之急,只能先给上城区民政局发一封律师函,函告一下(2010)杭余瓶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希望民政局可以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撤销这本错误的结婚证。如果民政局仍然不愿意撤销或者迟迟不予答复的话,只得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来保障小文的婚姻自由权。
    上城区民政局在接到律师函以后,虽然积极与小文取得联系,商讨解决办法,但最终还是拒绝作出撤销决定,万般无奈之下,小文只能在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上城区民政局要求撤销由上城区民政局所颁发的“杭上结字010700704”号结婚证。2010年10月26日上午,上城区人民法院特意组织观摩庭,副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邀请辖区内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来旁听,公开审理杭州市首例公民状告民政局撤销结婚证案。尽管在庭审过程中民政局答辩称文女与潘男是完全自愿且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民政局颁发结婚登记证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请求法院驳回文女的诉讼请求。但经过原告律师一系列的举证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明民政局的答辩不成立,副院长当庭宣判:撤销上城区民政局颁发的“杭上结字010700704”号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自此,文,潘,章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终于理清,文和潘是未婚,章则是离异。案件到此虽已尘埃落定,但仍有很多地方值得思考:在本案的发展过程中,小文曾经试图和潘一起去上城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但民政局却拒绝办理,理由是潘并非结婚证上的照片本人(结婚证上的照片是章),此时民政局已经知道了章冒用潘的身份信息进行结婚登记的事实。随后,小文再次要求撤销结婚登记,但被民政局以不符合撤销条件(法律规定只有被胁迫的情况下才能撤销)为由而拒绝。选择协议离婚方式,由于结婚证照片上的人是章,而登记的人是潘,主体无法明确,亦不可能由章和潘同时去民政局和小文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故此方式没有可行性。如果选择要求民政局撤销错误登记,亦缺少法律依据,由于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已经生效,而此条例中删除了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规定,所以亦不能解决问题。
    在我国目前的婚姻登记司法实践中,对于冒名顶替、借用他人名义或身份证、使用虚假户口或虚假姓名、隐瞒真实身份等因婚姻登记程序引发的大量婚姻纠纷,都需要通过确认婚姻成立与否之诉解决,确认所争执的婚姻关系是否成立或存在。但由于我国没有健全婚姻成立或不成立诉讼机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里也没有将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作为独立的案由。实践中,对于婚姻成立与否的纠纷,有的作无效婚姻,有的作行政诉讼案件处理(本案就是如此),但以上方法不是存在理论上的困惑就是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加重司法资源的负担以及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又降低了效率)。然而,如果运用婚姻成立或者不成立之诉解决这些纠纷,上述问题则可以迎刃而解。因而,尽快完善婚姻纠纷诉讼机制的“盲点”,运用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解决婚姻纠纷,已经迫在眉睫。建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讼制度后,可以将《婚姻法》里未列举为婚姻无效而又缺乏婚姻效力的情形,按照广义的婚姻不成立处理。同时,由于我国没有设立离婚无效制度,对于离婚无效,也难以处理。建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制度后,对于离婚无效,也可以通过确认原婚姻成立,使其离婚失去效力,从而解决离婚无效的法律缺失问题。这样既可以弥补现行婚姻无效制度的不足,同时又可以避免与法定无效婚姻制度相冲突。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徐建民、徐涛
201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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