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杭州萧山区的蒋女士,通过杭州一家中介公司相中一套位于杭州江干区红苹果小区二手房,准备买下作为婚房。几次看房后,蒋女士与房东何先生签订了《房屋居间转让意向协议》,并交纳了2万元的意向金。就在蒋女士离拥有这个新家梦想越来越近时,中介公司却告诉她这套房子已经卖给了别人,蒋女士一怒之下将何先生告上了法庭。
原告:被告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
虽然蒋女士与何先生双方签订的《协议》,已经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但是被告何先生已将该房子卖给了他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要求何先生继续履行合同显示十分困难。
因此,蒋女士本着从实际出发考虑,无奈要求何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5万元,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可没想到的是,何先生认为这5万元的违约金不应支付。
被告:《协议》没生效无须担责
法庭上,被告何先生一脸苦色地认为,《协议》根本没有生效,他也不知道蒋女士支付过意向金的事情,所以才把房子卖给了其他人。
何先生提出的理由是:《协议》明确规定买方支付意向金2万元,交由中介公司保管,中介公司在收取意向金后,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卖方书面确认。而中介公司至今没有书面告知已经收取买方的意向金,违约赔偿请求权在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义务中,如先履行方未履行,则后履行方有抗辩权不履行。
法院: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蒋女士向法院提交了自己向中介公司缴纳2万元意向金的收据,证明自己已经支付了意向金,并认为中介公司是否书面告知卖方(何先生),并不影响其支付意向金的事实。法院认为:房屋居间转让协议,实际包含两个法律关系,一个系居间方分别与原告、被告的居间协议,另一个系原、被告间的转让意向协议。本案主要焦点的是原、被告间的转让意向协议是否生效,至于居间方的权利义务与本案无关。本案原告提交的居间方证明足以证实原告已提交过意向金,原告举证责任已完毕,被告未提交出原告曾有不愿购买房屋的意向或行为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何先生支付原告蒋女士违约金5万元。
“导致何先生违约的动机我们不得而知,也许如他所说的因为没有收到中介公司的书面确认,而不知道买方支付了意向金;也许中介公司如果当初能够做的规范些,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收到意向金的事实书面通知卖方,也就不会导致今天的‘一女二嫁’。”受蒋女士委托的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导报记者,在进行房屋买卖的过程中,一定要挑选规范的、服务品质好的中介机构进行交易,而不能因为中介机构存在的不规范操作,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出现了种种“失误”,反倒让交易中的一方背负违约责任而“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