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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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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不当成被告

作者:童卫华 来源:本站
点击:1551 日期:2010/11/1 11:27:28

作者:导报记者 胡德辉 实习生 何资颖 通讯员 夏晶晶/文2010年9月17日   
媒体链接:http://www.zjscdb.com/newsdisp.asp?id=54632


    随着消费者法律意识的日益提高,维权已经成为消费者权益受损时的首选。可当一时难以找到解决方案,个别消费者采取过激方式维权,就会使原本可以简单解决的事情一发不可收拾,甚至还容易惹上官司。近日,《市场导报》“阿德哥讨说法”栏目从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就了解到了这样一个案子。

    美容过敏要求赔偿
    5月9日,沈女士(化名)到朱老板(化名)开办的一家美容美发店做了脸部皮肤护理。两天后的中午,沈女士认为脸部皮肤护理导致过敏,要求店老板赔偿损失2万元。
    朱老板没有同意沈女士的要求,沈女士随即就打了“110”报警,并邀请媒体记者到场采访。经民警和媒体记者调解,双方确认次日8点一同到医院检查后再谈。

    堵门干扰店家生意
    5月12日,沈女士并没有如约去医院检查,而是直接到了美容美发店,从店里搬了一张椅子坐在店门口,不让顾客入店,并继续要求朱老板赔偿损失2万元。
    见状,朱老板拨打“110”报警,民警劝告后沈女士离开,但民警刚离开沈女士又折回店里搬了一张椅子再次坐在店门口,直到晚上七八时才在民警的又一次劝告下离开。

    维权不当反成被告
    沈女士的过激行为引起了店家的不安。朱老板觉得,作为商家来说,如果美容美发店的服务对沈女士造成了损害,只要对方能够拿出事实依据,一定会进行赔偿。但是沈女士的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美容美发店的正常经营秩序,并严重影响了正常经营。
    时隔4天,朱老板一纸诉状将沈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沈女士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00元。法院审理认为,即使沈女士主张的事实成立,其采用的维权方式也明显失当。如果沈女士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其完全可以采用合法、适当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其采用堵门干扰经营的自力救济方式,既不被法律所允许,也不被社会良好风俗所倡导。
    由此,沈女士所采用的维权方式,非但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且还造成了美容美发店的经营损失。近日,法院作出了沈女士赔偿朱老板营业损失500元的判决。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童卫华律师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说,如果在消费活动中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定要采用合法、适当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采用不适当的方式“维权”很可能将自己从维权者转化为侵权者,非但不能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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