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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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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二卖”引发旷日持久连环案

作者:常健 来源:本站
点击:1179 日期:2010/11/1 11:22:22

作者:导报记者 胡德辉 实习生 何资颖 通讯员 夏晶晶/文2010年9月10日   
媒体链接:http://www.zjscdb.com/newsdisp.asp?id=54463


    历时3年多,发生在杭州某热电有限公司(简称“热电公司”)的一个股权转让案,经省、市、区3级4家法院5次判决、3次裁决,终得出尘埃落定。此案为何耗时如此之久,案中当事人又是如何累诉维权的?日前,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市场导报》“阿德哥讨说法”栏目讲述了这场官司的来龙去脉。

    一股二卖埋下祸根
    案件争端的开始,还要追溯到当年“一女二嫁”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
    “热电公司”是杭州萧山的一家重点企业,所发电能并入国家电网,所产热能供给周边的热用户企业。“热电公司”股权结构中,自然人郑某占77%的股权,杭州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公司”)占16%的股权,另外两家公司分别占5%和2%的股权。
    2006年8月,“热电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累累,公司面临倒闭。为了摆脱困境作为公司大股东的郑某与杭州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简称“钢构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郑某以3530万元将其持有的全部“热电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钢构公司”。协议签订后,“钢构公司”不仅支付了前期1660万元股权转让款,还先后借款数千万元给“热电公司”,并直接派人经营管理“热电公司”,终于让“热电公司”实现减亏。
    正当“钢构公司”投入全部精力推动“热电公司”减亏为盈时,2007年5月却意外的收到了法院的一纸传票,昔日的股权转让方郑某将“钢构公司”给告了,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而原因竟然为2006年11月郑某又与“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又将其持有的“热电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了“集团公司”。

    事情蹊跷提出申诉
    事情蹊跷的事,通过郑某的起诉状“钢构公司”还了解到,早在2006年12月,“集团公司”即已以郑某为被告在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确认了郑某在将股权转让给“钢构公司”后与“集团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突如其来的传票和此前闻所未闻的判决,深深地伤害了“钢构公司”,也深深地伤害了“热电公司”。无奈之下,“钢构公司”向杭州市检察院提出了申诉。杭州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当,遂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
    同时,对于郑某提起的诉讼,“钢构公司”也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反诉,要求确认郑某与“钢构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并由郑某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历经三级法院多次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依法确认了郑某与“钢构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维护权益坚持再诉
    虽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确认了郑某与“钢构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但因“集团公司”在二审期间又提出了行使优先购买权,为“钢构公司”履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又设置了法律障碍。
    2008年9月,“钢构公司”又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确认“集团公司”优先购买权不成立的诉讼。2009年6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集团公司”优先购买权不成立的判决。“集团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在法院通知该案宣判日的前一天,“集团公司”撤回了上诉。至此,“优先购买权”的法律障碍终得于搬除。“集团公司”优先购买权不成立的诉讼结果终使“钢构公司”获得胜诉。

    最后一诉尘埃落定
    法律争议几经曲折终得以落定,“集团公司”的优先购买权被法院判决不成立后,郑某在热电公司77%的股权在法律上已归“钢构公司”合法所有,“钢构公司”希望马上能够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但根据工商部门的要求,要办理变更登记,法院需判明由“热电公司”办理郑某持有的“热电公司”77%股权转让给“钢构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钢构公司”再次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钢构公司”的请求。旷日持久的股权转让案最终以“钢构公司”大获全胜落下帷幕。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常健律师回顾了办案历程后说,郑某先将股权转让给“钢构公司”,之后与“集团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股二卖,抢先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确认后一份协议有效,不可谓不知法。但市场经济中的法治精神不在于运用法律技巧规避法律义务,而在于通过法治实现市场经济的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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