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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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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存在问题可拒交物业费?

作者:案例提供:王素华律师 来源:本站
点击:1466 日期:2010/8/12 16:34:36

作者:导报记者 胡德辉 通讯员 夏晶晶/文
2010年7月16日   
媒体链接:http://www.zjscdb.com/newsdisp.asp?id=52987


    如今,小区环境卫生等工作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由此业主对物业公司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随之而来引发的矛盾亦日显突出。近日,《市场导报》“阿德哥讨说法”栏目在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了解到,杭州某小区一业主孙某就因拖欠物业费,而被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的案例,着实给业主们再敲起了警钟。

    拖欠物业费被起诉
    2008年10月,物业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将该小区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委托期限为一年半;合同还约定,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0.56元/平方米向物业公司缴纳。
    2009年12月,物业公司通知业主孙某缴纳2009年度物业管理费共计1080元。但孙某迟迟不交,物业公司多次以电话、律师函等多种方式催促其缴纳,未果。为此,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业主孙某告上法庭。

    质疑服务拒绝缴费
    庭审时孙某辩称,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应由业委会进行把关、验收。如果业主不交费,则根据合同对等原则,物业公司也只能向法院起诉业委会,而不能直接起诉业主。
    “小区里的车库没人看管,导致自行车经常被损害。”孙某表示,基于以上理由,其拒绝支付2009年度一年的物业费1080元。

    服务不周仍应缴费
    原告说拖欠物业费必须缴清,被告称物业存在服务问题拒绝缴费,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导报记者为此采访了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该所王素华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公司并签订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理由,法院较难予以支持。另外,即使业主不满意物业公司的服务,可向物业公司提出整改意见,但也不应作为拖欠物业管理费的理由。
    王律师借导报“阿德哥讨说法”栏目还提醒广大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满,可通过早期交涉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若无果,业主可通过业主委员会解聘物业公司、或向物业公司主管部门投诉、乃至向法院起诉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反之,如果因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差而不交物业费,只会激化矛盾,造成服务品质下降,且由于个体业主不交物业费,实际上损害了其他业主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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