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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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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伟律师就村民违规拆房纠纷接受《市场导报》采访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点击:1320 日期:2010/6/22 9:39:04

都是“神仙墙”惹的祸--鉴湖镇一村民违规拆房致一死一伤

    推旧翻新房本是件喜事,可家住绍兴鉴湖镇的村民唐某却亲历了乐极生悲的遭遇。原因是帮他拆房的工人在拆房时发生坍塌事故,导致一死一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日前,官司虽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房主和帮工各承担50%赔偿责任,但《市场导报》“阿德哥讨说法”栏目从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了解到,这场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审理,给类似有“帮忙”念头的当事人再次敲响了警钟。

挖“神仙墙”一死一伤
    所谓“神仙墙”,是农村在拆老房子时,采取挖虚墙脚,使墙面能轻易放倒的土方法。其实是人为使墙体受力不均倒掉所致,存在很大的安全事故隐患。
    2009年4月11日,唐某因拆建房屋需要,叫徐某、茹某等数人拆除旧屋。徐某同时是房屋建造的包工头。下午3时,被拆房屋坍塌,造成徐某、茹某被压受伤,徐某后经抢救医治无效死亡。同年9月11日,徐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唐某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80余万元。

无偿帮工雇主全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徐某虽承揽了建房,但不包括拆房,徐某参与唐某拆除房屋工作属于无偿帮工关系。除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予以调整外,判决唐某承担全部责任,向徐某家属支付赔偿款74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唐某认为自己无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房屋拆除工作应包括在房屋建造承揽工作之内,双方属于承揽关系。且徐某挖“神仙墙”为建筑业安全禁忌,操作不当,应自负责任,遂向法院提起上诉。

雇佣双方责任各半
    官司打到二审法院,经审理二审法院则认为,受害人徐某在拆除房屋的过程中,采取先拆除房屋墙底的不当操作(即挖“神仙墙”),造成被拆房屋坍塌,导致其被压身亡的后果,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唐某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作出唐某承担全部损失的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受害人徐某37.2万余元的终审判决。

“神仙墙”省力不省事
    本是受害人的徐某,他帮唐某拆房的行为如何定性,即属于承揽行为还是帮工行为?受害人徐某施工操作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是否可以减轻或免除唐某的赔偿责任?导报记者带着读者的疑惑走访了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作为二审上诉人唐某代理人的周建伟律师认为,受害人徐某应对其主张的帮工关系负举证义务,如果徐某帮工关系证据不足,唐某的反驳证据尽管不力,但也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唐某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应是承揽关系中的定作人选任过失责任。
    周律师还认为,受害人徐某作为建筑施工人员,建筑物拆除工程禁止挖“神仙墙”是一般安全常识,为《建筑工人安全施工手册》第三十七条第8项禁止挖“神仙土及神仙墙”所明文规定,而本案被拆除房屋墙坍塌是先拆除房屋墙底的不当操作(挖“神仙墙”)所为。因此,徐某被压身亡的后果,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这是侵权法过失相抵基本原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早在2005年7月21日,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判决的朱永胜诉世平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具体适用了这一赔偿规则。因此,二审法院判决唐某承担全部损失的50%是公平合理的。
    “这个案例再一次给农村拆建房屋安全问题敲响了警钟。挖“神仙墙”的方法虽然省力但不省事,据我了解,全国各地已经发生多起类似案例,但图方便信神仙的做法要不得。”周律师借导报“阿德哥讨说法”栏目提醒广大读者,农村拆建房屋时切莫再挖“神仙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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