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文写于杭州两起斑马线肇事案之间,前有胡斌的舆论审判浪潮,后有魏志刚在整顿期的以保时捷“冲上”风口浪尖,各种重判的传言频起,遂有此拙文。所幸最后这两个案子都给出了现有法律框架下最恰当的判决,也体现了杭州在司法独立方面的成绩。
作为一个杭州人,当走在杭州的马路上都有可能被醉酒或飙车的司机撞飞的时候,我感到恐惧。但现在,我希望每一个人,看一看被告席上这名男子,他的名字叫魏志刚,不知他是否应该感到恐惧?他的恐惧又是否比我们中的每一个更深重?
如果法律可以被愤怒所修改,法官可以被民意所左右,法院可以被一句“从重从快”所驱使,那他应该感到恐惧。因为他无法预料他接下来的命运,也许他必须为自己行为之外的东西负责。这是面对整个国家机器的恐惧,无论金钱还是权势都无法抵抗,无从消弭。要是这样的恐惧让一些人感到复仇的快感的话,我想问:如果,仅仅是如果,下一次是你坐上被告席,你该如何去面对这样的恐惧。
在包括我国在内的现代法制国家,“任何人不经法院审理,不得被认为有罪”,是一条最基本的刑法原则。但在这条原则背后,却隐藏着一个可怕的定义:任何人,无论他是否真的有罪,只要被法院判决有罪,他就是有罪。这难道不可怕吗,当你坐在被告席上,你面对的是一个如此强大的权力,说你有罪,你就有罪,说要执行,就可以利用整个国家机器将刑罚加诸你身上,甚至可以剥夺你的生命。天下之大,再无一处你可以申冤的地方,因为司法本就是你最后的救济。
这样的境遇可怕吗?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样的状态,正是几百年来,人类文明发展,不断斗争所最终构成的最好的制度了。因为我们是人,不是神。我们观察世界,却不能全知,我们拥有理性,却不能全智,上帝对我们的一举一动都了然于心,但人类之间却永远无法判断一个人是否真正有罪。面对这样的窘境,我们除了在灵魂上追求上帝的拯救,在俗世中却总是要追求一种力量可以惩罚犯罪。于是人们求助独裁者,却发现这权力反被用以压迫人民;人们又求助于自身,却又发现原本屡试不爽的民主,为苏格拉底奉上了毒酒。究竟什么样的体制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惩罚犯罪呢,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现代司法制度。
正如我前面所述,这个制度的权力大得可怕,但人类构建了他,并心甘情愿地把自己的身家性命,自己的一切都交由它去裁判,而不感到任何因不确定而产生的恐惧,因为人们相信,这是人类社会中最可信任的制度了。而这一制度的内容其实非常简单,一方面是依法裁判,依照的是人民所掌握的立法权所制定的法律,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但更体现自然法的正义。一方面是独立裁判,与行政权、立法权所采的民主政治不同,司法权采用的是精英政治,由且只由经过长期学习,严格选拔的法官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人的干涉。而最重要的,则是控辩平等,被告虽然被代表国家的检察院控诉,但并不低人一等,在庭审中被告或者他的辩护人享受着与检方平等的权利,各自竭尽全力,把证据呈现在法官面前以获得公正的审判。
面对这样的制度,我认为今天坐在被告席上的这个年轻人并不需要恐惧,因为他信任司法,相信法律的公正,他在这里准备为且只为他自己曾经做过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虞被加之任何他事前无法预料的后果。这就是人类所能希求的最大正义,而我们中的每一个人都从中得到最基础却又最宝贵的庇护。
我们需要在道路上行走的安全感,更需要在司法体制保护下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