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民
案情摘要
媛,女,46岁,杭州人。
金,男,49岁,杭州人。
汪,男,38岁,杭州人,金的朋友。
2004年9月30日,媛与金登记结婚,均系再婚,未共同生育。2008年1月8日,媛与金签署离婚协议书,自愿登记离婚。
2008年9月28日,原告汪向杭州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2007年12月27日,被告金因生意上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万元,借期三个月。…‥被告媛与被告金在向原告借款期间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外所借款项,另一方理应对此负有连带还款的责任。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金归还原告借款25万元,另支付拖延还款滞纳金9000元。被告媛对借款及滞纳金负连带归还责任。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中,原告汪对诉讼请求提出:两被告在借款期间系夫妻关系,要求被告媛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借条的真实性
被告金在庭审中辩称,对借款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现在无法还款。该款于写借条之前已经向原告借了,一直没有归还,2007年底在原告要求下写了借条。希望原告能够减免滞纳金。
被告媛在庭审中辩称,被告媛根本不认识原告汪,对汪与金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根本不知情。原告汪与被告金存在串通之嫌。因此,对金出具的借条的真实性存在异议。金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有意侵害被告媛的合法权益。
为证明各自的主张,各方举证质证,法院认证后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12月27日,被告金向原告汪出具借条一张,明确向原告借款25万元,借期为三个月。2008年1月8日,被告金与被告媛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写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金到期未归还借款。
一审认定借条合法有效,判决被告归还借款
法院认为,被告金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与被告金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应依法确认有效。……本案借款发生时,被告媛与金仍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关系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金、媛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计算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媛主张原告与被告金系串通,但未能提供证据相印证,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判决如下:被告金、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汪借款本金25万元。支付滞纳金9000元。……
二审就借条日期进行司法鉴定,借条真实性存疑,撤销原判决
被告媛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不公,要求重新审理。被告媛委托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徐建民律师为二审诉讼代理人。徐律师仔细辩析了一审的判决和证据,隐约的觉得,本案存在诈诉的嫌疑。二审的关键,必须推翻金出具给汪的这张借条,从而证明,借条的真实性有异议。
二审审理时,媛向合议庭书面要求对借条进行司法鉴定,以便确定借条上金签名的真实日期与借条借款日期是否同日期。对此,二审法官一再释明,限于技术条件,浙江省范围内的司法鉴定机构无法进行这样的鉴定,对文书落款日期的鉴定难度非常大。怎么办?打官司,靠证据说话。推不翻这张借条,一切白搭。徐建民律师经多方打听,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可以接受这样的鉴定。
2009年2月2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金出具的借条上,金的署名字迹是否2007年12月27日形成的进行鉴定。送检材料,一是2007年12月27日的借条,二是2008年1月8日的离婚协议书。
2009年3月31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09]文鉴字第0242号”鉴定意见:2007年12月27日借款人署名字迹的形成时间应晚于2008年1月8日《离婚协议书》上署名字迹的形成时间。
2009年5月1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庭(2009)浙杭商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认为:……该借条的真实性存有异议,仅凭该借条尚不能确定汪与金之间存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因媛在二审时提供了新的证据,使本案事实有了根本变化,故原审判决支持汪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予更正。媛上诉认为借条并不真实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撤销杭州市X区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驳回汪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13777余元,由汪承担。
媛,胜诉了。
因为,二审期间的司法鉴定证明,2007年12月27日的借条上金的署名不是这一天写的,本案的关键证据借条不真实。
办案心得
法律是公正的。“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是当代律师的使命所在和执着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