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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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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真”证据难脱欠款干系

作者:徐建民、徐涛 来源:本站
点击:1140 日期:2010/6/9 9:56:59

    本以为在法庭上出具了付款收据复印件,就能免除拖欠货款的法律责任,却未曾料到法院仍判收货方继续履行还款义务而输了官司。日前,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向《市场导报》“阿德哥讨说法”栏目透露了这起因买卖合同纠纷中凭据“失真”的案子。

收货两年未付货款被诉
       2007年至2008年,被告杭州某箱包有限公司分多次向金华浦江县个体织带厂(简称“织带厂”)购买织带,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织带厂分别于2007年6月、11月及2008年12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累计18.9万元)各一份给被告,被告分别到税务部门进行了认证。被告分别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三次合计支付织带厂货款8.6万元,尚欠货款10.2万元未付。
       2009年12月,织带厂经多次催讨拖欠货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10.2万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用。

凭收款收据复印件辩解
    法院审理中,织带厂向法院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欲证明织带厂与被告间发生业务总量)、银行进账单3份(欲证明被告已付款8.6万元事实),均被法庭确认。被告除对织带厂主张所发生的业务总量无异议、已付货款8.6万元外,提出另有两笔合计8万元的货款已分两次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织带厂,另有价值6493元的货物因有质量问题而需退货,实际仅欠织带厂货款5272元。
       被告还向法院提供了织带厂开具的收据联复印件1份(欲证明原告收取被告货款4万元的事实)、黄某(织带厂员工)出具的收据原件1份(欲证明黄某代原告向被告收取货款4万元的事实)等证据。

证据“失真”仍被判还款
    庭审中,法院在确认织带厂与被告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的同时,认为被告购货后未及时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分两次各支付织带厂货款4万元,依据不足不予采信;被告辩称部分货物有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支持不予采纳,作出被告支付织带厂货款10.2万元、承担案件诉讼费的判决。
    对此,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徐建民律师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是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对于总价款的认定并无异议,主要争议部分在于已经支付的货款究竟是多少?而案外第三人黄某(被称“织带厂员工”)的身份亦是本案审理的关键点。
    被告所提出的其中一份收据联复印件作证据,欲证明织带厂已收取被告货款4万元。徐律师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而当事人既不能提供原件,也不能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其真实性将不被法院采信。另外,被告并不能证明黄某就是织带厂的员工,无法构成黄某代理织带厂的法律行为,法院也不会由此认定黄某所为即织带厂所为。对此,徐律师借导报“阿德哥讨说法”栏目提醒广大读者,本案被告败诉之关键是输在了证据不足上,保存好合法有效的证据是官司胜诉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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