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这是一起数额巨大、情节复杂,且历时4年的马拉松离婚诉讼,我仅参与财产分割的二审代理。一审判决女方非法转移财产,故按婚姻法第47条判决女方少分20%,为此,女方上诉高院,并几经曲折,最终决定委托我代理。今天,终于等到了二审的判决书,心中感慨不少!为了这个案件,我和助理投入了极大的心血,仅案件涉及的资产计算(近10年的贷款、利息、租金、换代、借款等),我的助理就通宵了四个晚上。加上一审不是本所代理,复杂的故事情节要重新了解,繁多的证据要逐一分析,为此,我们在二审期间提交了新证据就到35份!仅到物业取证就作了四份公证、四份调查笔录,还申请四人出庭作证。委托人希望我们24小时思考这个案件,我们也的确在梦中都在工作,委托人随时想了解我们的“行情”,这样的代理人肯定压力巨大。就法律问题,我与几位著名的学者进行交流…… 一切的一切,我始终都在尽力,最大限度做好律师服务所必须的工作。高院合议庭成员也是三位非常敬业、专业的法官,工作非常细致且不厌其烦。终于在双方多次激烈的辩论质证后,法庭作出了终审判决——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夫妻财产各得50%。现将长达7700多字的代理词的一节摘录如下,请朋友们指正。
(注:图片与文章人物无关) 一、原审判决理解适用《婚姻法》的第47条的立法精神,错误地将夫妻全部共同财产按照6比4的比例进行分配(一)一审判决错误地理解了第47条中“少分或不分”的含义,错误地将“违法处分所涉财产”理解为“夫妻全部共同财产”《婚姻法》第47条是婚姻法修改后增加的条款,实际上是1993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法律化。具体而言,第47条的内容源自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条之规定。该条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