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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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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下跌,卖家如何保全有利的证据?

作者:赵寻 来源:本站
点击:1437 日期:2010/5/30 21:55:35
咨询:因新政导致房价下跌,买家对合同是否履行拒不表态,卖家如何保全有利的证据?

    卖家拥有一套滨江区的房子。今年3月20日,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与购房人李某签订了一份《二手房转让意向书》。由于李某说需要一定时间筹钱,所以在合同里约定60日内签订正式的房屋转让合同。
    由于房产新政出台,房价有所下降。卖家通过中介公司与李某联系签约事宜,李某一开始不说签也不说不签,最近电话打过去,李某总是不接电话。现60日的期限快到了。
    卖家问,如果将来要追究对方不履行意向书的违约责任,现在需要如何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赵寻律师:
    卖家要追究买家不履行意向书的违约责任,就需要证明在卖家要求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买家拒绝或不配合签约。
    收集证据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要中介公司出具书面证明说明此情况,并与中介公司明确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要求其经办业务员出庭作证;二可要求中介公司或者自己直接给买家寄送通知签约的函件,并在快递回单上注明主要内容。建议通过公证送达的方式更有证明力;三是对中介公司或者自己给买家发送的邮件、短信进行公证,表明自己已经按照约定通知买方履行合同;四是要求中介公司陪同或者自己直接找到买家要求其签订正式合同,对该过程也可以进行公证,或者采用录音方式,将双方商谈的内容保存。
    以上几种方式视情况而定,但相比而言,有公证人员介入的方式证明力最强,中介公司由于与案件的结果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其出具的情况说明甚至出庭作证会受到不利一方的否认,进而影响其证明力。但是,无论如何,有证据总比没有好,要善于将交易、交涉过程中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包括往来的短信)及时保留。当然,最好是留下对自己有利而由对方出具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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