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是在法律原则下的对抗与妥协
判决既不是简单的强制性判定,也不是纯粹根据逻辑所做的推导,其正当性和约束力的基础是“交涉性的合意”。
通俗讲,是法律原则下的对抗与妥协。
【实例:二手房买卖中的违约金酌定——将10%即15万5千酌定为10万元】
二、律师的法律知识提供影响当事人对判决的达成与接受
如果强调权利完全彻底的实现,双方对立和冲突的可能就增大,从而更易引入第三者机构进行规范性裁判。
相反,如果强调尽早合意及适当让步的合理性,则该法律知识的提供会促进合意的形成。
通俗讲,律师灌输绝对权利观念,往往会导致判决解决,而该判决又往往不会让当事人完全满意。相反,如果强调适当让步并尽早解决纠纷,则会减少冲突,也有利于理性地看待判决结论。
【实例:某离婚案中的保险费、儿子抚养费、玉石古玩资产】
三、穿着情感外衣的权利主张
在一个伦理特别强调的国度,如中国、日本,当事者的主观态度在纠纷解决中被视为至关重要的因素,因此,交涉过程中律师不能完全替代当事人,即所谓的“律师不能替肇事者去烧香磕头”,而流行彻底的“交涉代行制度”的美国也许可以。
所以,律师必须理解:权利的主张始终穿着情感的外衣,而不能用纯粹赤裸的法律逻辑去思维,否则会由于该法律上的权利过于生硬而受到伤害。
一句话,律师不能像当事人一样激动,但绝不能无视当事人情感。
【实例:当你作为侵权方、违约方的代理人时,如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