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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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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当事人与判决——读【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

作者:吴清旺 来源:吴清旺律师网
点击:1685 日期:2010/5/20 13:53:23

    一、判决是在法律原则下的对抗与妥协
    判决既不是简单的强制性判定,也不是纯粹根据逻辑所做的推导,其正当性和约束力的基础是“交涉性的合意”。
通俗讲,是法律原则下的对抗与妥协。
    【实例:二手房买卖中的违约金酌定——将10%即15万5千酌定为10万元】
    二、律师的法律知识提供影响当事人对判决的达成与接受
    如果强调权利完全彻底的实现,双方对立和冲突的可能就增大,从而更易引入第三者机构进行规范性裁判。
相反,如果强调尽早合意及适当让步的合理性,则该法律知识的提供会促进合意的形成。
通俗讲,律师灌输绝对权利观念,往往会导致判决解决,而该判决又往往不会让当事人完全满意。相反,如果强调适当让步并尽早解决纠纷,则会减少冲突,也有利于理性地看待判决结论。
    【实例:某离婚案中的保险费、儿子抚养费、玉石古玩资产】
    三、穿着情感外衣的权利主张
    在一个伦理特别强调的国度,如中国、日本,当事者的主观态度在纠纷解决中被视为至关重要的因素,因此,交涉过程中律师不能完全替代当事人,即所谓的“律师不能替肇事者去烧香磕头”,而流行彻底的“交涉代行制度”的美国也许可以。
    所以,律师必须理解:权利的主张始终穿着情感的外衣,而不能用纯粹赤裸的法律逻辑去思维,否则会由于该法律上的权利过于生硬而受到伤害。
    一句话,律师不能像当事人一样激动,但绝不能无视当事人情感。
   【实例:当你作为侵权方、违约方的代理人时,如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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