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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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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关于赡养费的问题

作者:吴清旺 来源:吴清旺律师网
点击:1434 日期:2010/5/20 13:49:51

    1.你对律师的代理行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充分。
    你的异议理由之一是,三被告共同委托一位代理人,而各被代理人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但根据《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并未禁止律师为共同被告担任代理人。这正是你向法官提出书面异议,而法官没有采纳的原因。
    关于被告律师指出原告提出的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赡养费的说法不成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包括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不存在连带责任之说。
    被告律师“提出赡养费的分担应当按原告对子女抚养年限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同样缺乏法律依据。赡养费的负担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来确定。
    当然,学理上存在一种观点,婚姻法第二十七条所称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是指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的全部、部分抚养费或继父、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尽了照顾养育义务且抚育时间超过五年的情形。也就是说,抚育时间不足五年的,不能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无需承担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这一观点目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草案所采纳。但仅仅是草案,尚未颁布实施。
    2.关于你弟弟能否以有残疾为理由提出少分担赡养费,关键还是看该残疾是否影响到你弟弟的经济负担能力。
    3.你可以以案件涉及个人家庭隐私为由向法院书面申请不公开审理,再由法院的决定,通常会得到支持。
    4.你来信中提到,你是从小被送给小舅舅当养子并有舅舅抚养长大成人的,你与舅舅之间有正式的收养关系还仅仅是事实收养?
    如果是事实收养,收养关系发生在1992年4月1日以前还是以后,如果事实收养关系发生在1992年4月1日以后,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如果你和你舅舅的收养关系是有效的,则从法律上来讲,你对自己的生母无需支付赡养费。否则,也有赡养义务。

  以上意见,供参考

2010年5月5日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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