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作为职业律师来讲,这几乎就是一条铁律。而最近手上刚了结的一个案子又再一次证明了这条铁律。
案情简介:原告:黄某 被告:杭州某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被告之间从2007年开始至今共发生3次交易,总货款为18万元人民币。其间被告支付了8万元货款后就一直拖欠剩余的10万元货款不予支付。原告无奈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10万元货款。从案情上来讲本案并不复杂,就是一个简单的拖欠货款不还的行为。从本案的诉讼标的—10万元人民币来讲,亦不算太高,但本案从受理到判决结案却经历了4次庭审之久,这其中的关键就在于“证据”二字。
法律意义上的证据必须具有1.客观真实性2.证据的关联性3.证据的合法性这“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意识都非常薄弱,对日常的交易往来不签订书面合同,亦不留存送货凭证,通常都是采用当场钱货两清的方式来进行交易结算。如果货量少,结算及时一般也不会发生什么纠纷,但是当货量增大,款项需要分批次支付的时候就容易导致纠纷的产生。而此时当事人若想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拿回货款或货物的话,证据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方的代理人一而再,再而三的要求延期举证,希望能从买卖双方之间交易的不规范性而产生的证据漏洞中找出破绽,免除被告方的货款支付义务,增加法官正确审理案件,还原事实真相的难度,从而也就导致了本案经过4次庭审才结案的结果。不得不说,对方的代理人在诉讼策略上无疑是成功的,确实影响了法官对案件的正确判断,但是我方提供的3张已经由被告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3次交易的总货款为18万元人民币,银行的付款凭证亦能证明被告已经支付了8万元的货款,而被告却至始至终拿不出确实的证据证明已经支付了剩余的10万元货款。双方亦达不成调解,最终在第4次庭审结束后,法官当庭作出了判决,支持我们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的10万元货款以及承担案件的受理费用。
至此,案子是圆满解决了,我的当事人亦对这样的结果感到非常满意。但我却觉得案子如果能在更短的时间内审结的话就更好了,本案之所以经过4次庭审才了结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原被告双方的证据意识薄弱以及对传统交易方式的依赖,连最基本的书面买卖合同也不签订,这对于诉讼来讲是极为不利的。虽然在目前我国的民商事活动当中,还存在着大量类似的交易行为,短时间之内也不可能改变这样的现状,但还是希望通过这个案子,能让我们广大的商务人士群体意识到证据的重要性,提高法律意识,又快又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