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以命抵命思想渐行渐远 现代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厌世男子为获死刑杀害素不相识者一案一审判死缓
——“厌世男子为获死刑杀害素不相识者”赵某故意杀人案,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年前开庭审理的厌世男子为获死刑杀害素不相识者一案,2010年3月1日上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宣判。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一定悔悟表现等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意见为法院采纳,一审判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庭审中辩护人当庭提交两份医院方面的证明和相关药物包装。因鉴定过程缺少这些材料,辩护人对精神疾病鉴定结论表示异议。)
宣判后,辩护人与被害人父亲做了简单的交流。被害人父亲对法院依法审判表示理解。特别是,被害人父亲表示其深知失子之痛,并不希望被告人父亲因此失去儿子。
听到被害人父亲上述见解,说实在的,作为辩护人,无不敬佩!
(本案由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周建伟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