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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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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法庭辩论

作者: 王建林 来源:本站
点击:2192 日期:2010/2/25 10:26:58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我国行政诉讼中的法庭辩论与民事诉讼中的法庭辩论有基本类似的做法和要求。可见,法庭辩论是指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主要为律师)和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主要为律师),对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辩驳、提出意见的诉讼行为。另外,尽管我国经济纠纷仲裁、劳动仲裁等仲裁的庭审与诉讼庭审有所区别,但根据我国《仲裁法》第47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8条规定,在经济案件、劳动案件仲裁的庭审中也存在着庭审辩论。

    从我国诉讼法的规定看,法庭辩论表现为两种形态,一种是控辩双方或诉辩双方在法庭调查阶段举证、质证时进行的辩驳;另一种是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双方在法庭调查中举证、质证的基础上进行的互相辩驳,这时的法庭辩论是相对集中地进行,主要是表现为提出系统、完整的意见等,因此,我国三大诉讼法把这第二种形态的法庭辩论规定为庭审程序中与法庭调查相并列的一个独立阶段,其重要性可见一斑。鉴于第一种形态的法庭辩论属于法庭调查的内容,所以,这里主要阐述第二种形态的法庭辩论。

    一、法庭辩论的目标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是在法庭调查阶段举证、质证及辩论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可以说是法庭调查阶段举证、质证时辩论的延续,但绝对不是法庭调查阶段举证、质证时辩论的重复。法庭审判的目的是让作为案件裁判者的法官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从而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地解决纠纷。而作为参加法庭审判活动的辨论者,通过法庭辩论,把己方对案件的看法提供给裁判者,让法官相信己方所陈述的案情是案件的事实真相,从而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获得胜诉。因此,法庭辩论的目标是说服法官或者使法官相信辨论者所提出的案情是真实的、正确的,辨论者对案件法律适用的理解是准确的。

    二、法庭辩论的基本步骤和技巧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在庭审程序中,法庭辩论是辨论双方陈述案件事实和发表意见并进行互相辩驳的最后机会。而根据诉讼证明原理,当事人对在诉讼中自己主张的事实应承担证明责任,所谓说服法官实际上就是承担证明责任的辩论方用有效的证据充分地把其主张的案件真相证明给法官看,让法官支持其诉讼主张,从而胜诉。因此,除了有效的庭前取证、分析论证,法庭调查阶段有效的举证、质证等基础工作外,如何组织一个有效的法庭辩论,取决于辨论者对法庭辩论前已有的事实主张、证据、法律规范的有机组合。一个成功的法庭辩论不仅要能说服法官,而且,要能够使法官会按照辨论者所希望的去做,让法官相信按照辨论者所说的去做是正确的、应该的。

    为了实现如上所述的成功的法庭辩论,一般说来,可从以下方面去组织法庭辩论:

    (一)充分准备

    1.制定方案

    准备法庭辩论,不能脱离此前已经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而所谓制定法庭辩论的方案,基本上应该在法院对案件开庭审理前进行,且应与辩论者参加庭审的整个方案相联系,是在已经掌握的证据、事实和对相关的法律规范的理解、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制定法庭辩论方案,必须与准备庭审答辩、庭审发问、庭审举证和质证一起进行,并且各部分之间在基本观点和意思上应该一以贯之。具体说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方案:

    第一种是直接证明法。这一方法是辨论者提出己方的事实主张,运用证据,结合法律规范,论证己方陈述的案情是案件真相。比如:被告人张某某进入某单位盗窃一案,因被告人进入该单位的整个过程被该单位的监控完整拍录,被告人所盗得的两台电脑也被查获。因此,从已有的证据材料看,公诉人完全有把握证明被告人进入该单位盗得两台电脑这一案情。因此,这样的案件选择直接证明法的方案是非常恰当的。

    第二种是直接反驳法。辨论者自己不提出事实主张,而是对对方提出的事实主张进行证伪或证明其不能成立,从而得出对方陈述的案情不是案件真相,使法官根据证明责任规则判定对方败诉。比如:邬某某诉郑某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原告邬某某诉称自己受被告郑某某雇用为郑某某修缮房屋,不慎坠落致伤,要求郑某某赔偿损失。被告方代理人了解到被告在修缮房屋时只是与李某某达成过承包修房的协议,被告从没与原告有过接触,原告是承包人雇用的帮工,根据这一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代理人制定了论证原告所称与被告存在雇用关系的主张不成立的辩论方案,从而达到使法官相信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是承包人,而不是被告,这样的辩论方案也是有效的。因为该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雇用关系的证明责任依法应由原告承担,原告方如果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雇用关系,那么,原告基于雇用关系的赔偿请求就不能成立。

    第三种是前面两种方法结合运用。在辩论中先论证己方主张的事实成立并为真实,再论证对方主张的案情不真实或不成立;或者,先论证对方主张的案情不真实或不成立,然后指出案情真相是己方所主张的事实,并予以论证。比如:原告楼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的事实是: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自己借给了被告黄某某现金人民币100万元,但被告在分两次各支付了20万元共40万元后,就不再还款。被告代理律师在询问了被告后,被告称自己从来没有向原告借过钱,而是因为原告向被告吹嘘称能为被告的公司融资人民币1个亿,被告正因金融危机资金紧缺,曾答应原告“如果能够融资1个亿,就给楼某某人民币100万元作为酬谢。”此后,原告经常到被告的公司,称融资很快就到,并两次以家中购房需要用钱为由,向被告提出借款,并称借款在融资到位后从原告可获得的100万元酬金中扣除。被告因急需资金,也不好意思拒绝原告,就分两次各20万元共给了原告40万元。后原告又对被告称融资的1个亿3天内到位,但担心融资款到位后被告反悔不再支付酬金,提出让被告写一张借条,并拿出已经打印的“某年某月某日黄某某在某宾馆大堂向楼某某借到人民币100万元,已经归还40万元,等融资到位后归还余款60万元。”的借条。被告觉得原告的做法没有道理,但看到融资1个亿马上就要到位,又推脱不了原告的纠缠,就在原告拿来的借条上签了名。此后,不但1个亿融资没有到位,过了一个月后原告以该借条为依据,起诉被告还款。被告代理人还了解到借条上写的借款时间被告正在美国谈生意,借条上的宾馆自己从没去过,而原告从被告公司账户取走共40万元的凭证在财务上都有保存。鉴于这样的事实,被告代理律师制定了以下的方案:收集了借条上所称的借款时间被告实际上在美国谈生意的证据(包括来往飞机票及对方谈判者的证言等)、借条上所写借款时间某宾馆大堂的录像。取得这些证据后,确定法庭辩论先驳斥原告在借条上所写的时间借款给被告的事实,(被告在该时间不可能在某宾馆大堂,录像证据也证明没有出现原告、被告),然后,通过已有证据论证案情的真相是原告以帮助被告融资为幌子,反而从被告公司取得40万元。(后该案原告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立案侦查)

    第四种方法是归谬法。这种方法是假设对方的观点为真,然后从对方的观点推导出荒谬的结论。这实际上是一种间接反驳法。比如,被告人因抢劫赌场被指控为抢劫罪,被告人始终坚持赌博是非法的,因此抢劫赌场的赌资不具有危害性,不构成犯罪。公诉人掌握这一情况后,设计了一个归谬法的方案。先认可被告人认为的赌博非法的观点,赌徒的赌资不受法律保护,为了让赌徒交出赌资,任何人可以到赌场要求赌徒交出赌资,赌徒如有反抗,甚至可以一刀捅死赌徒,从而推导出这样杀了赌徒也没有危害性,赌徒的生命不受法律保护的荒谬结论。结果,公诉人在法庭上按这方案辩论后,被告人自己也觉得十分荒谬。

    当然,法庭审判中控辩、诉辩活动进展具有多变性,需要辩论者对事先制定的辩论方案作出相应的调整,只要事先分析的基本证据没有大的变化,仍然可根据预定方案进行法庭辩论。如果通过法庭调查,先前制定的方案所依据的基本证据发生重大变化,这就需要对法庭辩论的方案作出调整。如果在事先制定方案时已经估计到庭审中可能存在的变化,这就需要制定备用方案,以便变化之需,也可避免因仓促应变而考虑不周,影响到诉讼的最后结果。

    2.写出书面的公诉词、辩护词、代理词或提纲

    法庭辩论者的目的是使自己的观点能够被法官接受,所以,法庭辩论注重的是实效。而仅仅靠辩论者的口舌之能是无法达到说服法官的目标的,即使辩论者具备出色的口才,庭审前充分准备书面的公诉词、辩护词、代理词或提纲,还是非常必要的。因为,通过撰写公诉词、辩护词、代理词或提纲,辩论者能够缜密地梳理自己的办案思路,仔细审视各个证据材料和法律条文,寻找出论证己方观点或驳斥对方观点的理由,实际上等于事先自我模拟了一遍法庭辩论的进行,也能使自己清楚己方的优势与劣势,以便对实际进行法庭辩论时可能出现的各种变化心理有个底。

    当然,事先撰写公诉词、辩护词、代理词或提纲,并不意味着庭审辩论时要按照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照本宣读。庭审变化的复杂性决定了照本宣读是不可能的,同时,庭审的口头陈述性,也决定了照本宣读是没有必要的,因此,实际进行法庭辩论时,一般应当脱稿辩论。但是,这时即使脱稿,因为在事先撰写公诉词、辩护词、代理词或提纲时已经形成了明确的辩论思路及系统的表达,因此,辩论者实际辩论时的思路就能保持一贯和清晰,表达就能顺畅,辩论的效果也相对会好些。

    (二)合理恰当地运用辩论技巧

    辩论者的法学功底、案件的证据材料、法律规定和充分的准备工作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但是,在既定证据材料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恰当地运用辩论技巧,也是法庭辩论能否有效进行的重要因素。

  1.语言表达

  一位成功的辩论者,在出庭辩论时,应运用恰当的语言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在庭审辩论中,应当做到:(1)开场语言应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传达对案件的基本观点和真诚的办案态度。(2)语速适度,吐字清晰,发音准确,声音洪亮。(3)语言入情入理。庭审中以语言伤人是不道德的,对法庭辩论的有效性也是无济于事的。(4)法庭辩论语言的运用,应当以法言法语为主。  

    2.抓住要害,突出重点

    抓住要害,突出重点,这一点在法庭辩论中十分重要。有些比较复杂的案件,内容很多也很乱,法律关系纵横交错。这就一定要在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中抓住要害,突出重点,不宜面面俱到,避免冲淡了主题。例如:原告某宾馆诉被告某资产管理公司不当得利一案。原告在多年的经营中向银行贷款,连本带利共欠银行3个多亿,该宾馆的土地及建筑物均为抵押物。在银行根据国家规定把对该宾馆的债权剥离给某资产管理公司后,该资产管理公司决定暂不处理对宾馆的债权,而是通过委派人员直接参与宾馆经营的方法,希望宾馆在经营好转后再还钱。期间宾馆先后分4次从宾馆账户支付给该资产管理公司300多万元,但对该款的用途仅注明为“往来款”。但后来因该宾馆经营一直没有起色,资产管理公司最终把3亿多元的债权及债上权利一并拍卖转让。而该宾馆却在债权拍卖结束后起诉该资产管理公司归还300多万的“往来款”,称:资产管理公司从宾馆获得的300多万是不当得利,因为当时支付这300多万是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实际控制着宾馆的方便划走的,款项用途是“往来款”而不是还债,如果是还债,那么资产管理公司在拍卖3亿多债权时应先扣除这300多万元,但实际上拍卖的债权没有扣除这300多万元。应该说,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还是有点复杂的,包括了债权剥离关系、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宾馆经营的关系、债权拍卖关系以及这300多万的“往来款”关系。但资产管理公司的代理人在分析了案情后,在庭审尤其是在法庭辩论中,抓住在支付300多万元的当时,宾馆仍然欠着资产管理公司3亿多这一要害,突出这一重点,始终抓住资产管理公司收取这300多万是行使债权,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不是不当得利,而对其它问题不予纠缠,从根本上否定了某宾馆要求返还这300多万的依据,最后,法庭采纳了其观点。

    3.善于发现和利用矛盾

    要想使法庭辩论有力度,就要集中注意力,避免自己犯错或自相矛盾;同时,若对方出现错误或矛盾,应不失时机地发现、捕捉。比如张某某诉A建筑公司货款案。张某某称自己替A公司的工地供应红砖,并以A公司经理出具的收条为证据。收条上写着“今收到张某某红砖1357030块计币567807元整,2004年7月15日。”所以要求A公司支付567807元。但是张某某在2004年4月30日、2004年6月25日分两次共收到A公司支付的砖款190000元,且有留在A公司的领条为证。所以A公司代理人提出A应支付的砖款是567807-190000=377808元。但在法庭辩论中,张某某的代理人突然提出:第一,这190000元不应扣除,因为这190000元支付的时间是2004年7月15日前,也即是A公司收到1357030块红砖前,因此,190000万元支付的是其它红砖款或其它货款,与567807元砖款无关。第二,收条上已经写清是“今收到”,因此,是指2004年7月15日当日收到1357030块砖,时间上在后,货款也已经注明是567808元,如果190000元是支付该日的砖款,要扣除的话理也应在该“收条”上予以注明或直接写尚欠377808元。A公司代理人敏锐地捕捉到了对方的错误和矛盾,当即指出:第一,原告方既然主张这190000元是其它红砖或其它货款,但法庭调查已经结束,原告方至今没有证据证明提供过与这190000元对应的红砖或货物;第二,张某某每天是2台只能装载每车5000块砖的货车给A公司供货,每天每车至多跑10趟,而A公司在该工地的10幢7层楼的公寓建筑用砖总数也大约只是1357030块,因此,张某某两台车在一天之内要拉完1357030块砖完全不可能。此话一说完,张某某的代理人才意识到自己犯了错误,关于这一问题的争执立马结束。

    4.深入浅出,生动形象

    法庭辩论是一场关于事实、法律和理论的争论,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有针对性地使一个复杂的问题深入浅出,往往会收到明显的效果。例如朱某某被控诈骗一案,其中有一笔指控被告诈骗20万,理由是被告人制造两个假文件实施诈骗,属于虚构事实。而所谓的两个假文件其实是两封便函。实际上,这两封便函的内容却是完全真实的,公章确实是真的。惟独查不清的只是这两封便函是怎么出来的?被告人自己说是单位的书记兼经理(一把手)让他起草,然后让秘书打印,最后盖章。但单位公章使用没有登记制度,而一把手已经死了。但公诉人一口咬定这是被告人伪造的假文件。就这么一个问题,法庭调查了近一个上午,还是争论不清。公诉人还是反复重申被告人以假文件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此时,辩护人打了一个比喻说:“私生子是不是假孩子?如果公诉人认为私生子就是假孩子,那么认定这两个文件是假文件似乎情有可原,否则就没有理由认定这两个文件是假文件。私生子无非是程序不合法,但生出来的仍然还是人,只要生出来是人,你就不能说孩子是假的。”结果,出乎辩护人的意料,这句话的作用立竿见影,法庭上的真假文件之争就此结束。可见,生动形象的比喻往往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它可以使一些理论性较深的问题深入浅出,通俗易懂。

    5.讲究策略

  法庭辩论中,既要重说理又要讲策略,在关键时刻要善于选择最容易使人接受的理由和辩论方式。在辩论的时候我们可能有很多的道理,但是如何表达?选择什么样的落脚点才会使对方和法官易于接受?这一点非常重要。有些情况下,需要讲究策略,在法庭调查中不宜过早地暴露自己的思路,以免使对方有所防备,使得一些重要证据无法核实。比如原告朱某某等9人诉某饭店赔偿一案。该案原告在被告处用餐,所点的菜肴中有一道菜叫“白灼基围虾”,当这盘“白灼基围虾”被吃得只剩几只时,朱某某在盘中发现了一个苍蝇似的异物。朱某某等人当即把服务员叫来,称在“白灼基围虾”中发现红头大苍蝇,要求饭店免餐费。为此双方当场发生争执,争执中,朱某某等人称如果饭店刘经理认为该异物不是苍蝇,把它吃下去,他们就付餐费。情急之中,刘经理抓起该异物吞下。但此后双方的纠纷仍未平息。事后朱某某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饭店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饭店聘请的胡律师在对案情分析后,制定了法庭调查和辩论的方案,根据原告陈述的在“白灼基围虾”中看到了红头大苍蝇的说法,悄悄地做好论证准备,派人抓来5只正宗的红头大苍蝇,以备使用。并在法庭调查质证时,胡律师经审判长许可,发问原告:“你们看到的是什么?”原告答:“是红头大苍蝇!这东西倒是恶心。”胡律师继续发问:“真是红头大苍蝇?”原告答:“真是”。接着胡律师请求审判长充许其用红头大苍蝇来验证。经审判长准许后,被告的员工捧上一只托盘,里面罩着5只活生生的红头大苍蝇,托盘中的红头大苍蝇经审判长、原告及代理人一一过目确认后,按照“白灼基围虾”的烹制方法,当庭烹制。结果是:按照“白灼基围虾”的烹制方法烹制后的红头大苍蝇通体为黑色,无一处显红。接着,胡律师就此向原告发问:“你们是用什么方法看出盘中异物系红头大苍蝇的?”此时,原告无言以对。在随后的法庭辩论中,胡律师阐明了原告所称的在被告处用餐时,在菜肴中吃出红头大苍蝇的说法不是案件真实情况的观点。最后饭店方胜诉。本案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的举证和辩论是非常有策略的,也起到了出奇制胜的实效。

  6.把握主攻方向,切忌偏离主题

  在法庭辩论时,还应注意一定要把握住自己的思路和主攻方向,不要让对方牵着走,以免误入歧途而不能自拨。比如某客户集团诉某农业银行期货纠纷一案,案件基本案情是:农行与外商合作搞非法外汇金融期货交易,结果外商把钱全骗走了。庭前被告农业银行没有提交答辩状。法庭辩论中,农业银行的代理人就企图转移话题,称原告起诉的是农业银行非法经营外汇金融期货。但实际上农业银行根本没有经营外汇金融期货,他们经营的是外汇见证业务,然后就大谈见证业务的内容,见证业务与金融期货的区别。这时,原告代理人指出:有关管理部门的文件已经明确认定了农业银行非法经营外汇期货的基本性质,所以,关于被告开展业务的性质和内容已经不存在争议。然后指出,关于外汇见证业务的内容及其与外汇期货业务的区别问题也与本案无关。这样一来,终于使辩论的基调回到了主题。如果当时原告代理人顺着被告的话题去同被告代理人辩论见证业务与外汇期货业务两者间的区别,就会被引入歧途,不仅偏离了辩论的主题,而且会使自己陷入被动。

  总之,要想获得一个成功有效的法庭辩论,离不开辩论者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为法庭辩论所进行的准备工作,也离不开掌握灵活多变的法庭辩论技巧和应变能力。而这些技巧和能力的培养,不仅需要通过在法学院的基础学习,更需要在律师事务所或司法部门多年实践的训练,在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才能逐步培养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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