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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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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点击:1655 日期:2010/2/24 11:28:28

 2008年1月17日,威奇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佘某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90天。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佘某与中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中天公司作为威奇公司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范围为佘某的全部合同权利。另,中天公司章程规定,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批准,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批准。但中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与佘某签订保证合同未经股东会批准。借款期限届满后,威奇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按约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中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问,该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

    佘某没有义务也不可能知道孟某签订保证合同越权,属善意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孟某的越权代表行为有效,保证合同亦属有效。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据此确立的表见代表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换言之,恶意或过失第三人不能享受公司法第五十条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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