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英文版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详细】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首页 >> 查看文章  
浙江高院再审改判杭州中院民事判决

作者:陈小明 来源:本站
点击:2265 日期:2010/2/24 11:02:43
导读:

“我们享有终审权

并非是由于我们的判决总是正确的

相反

我们的判决被认为是正确的

就是因为我们享有终审权”

                                                ———美国某联邦大法官

个案分享:

◎◎施○○与杭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补偿纠纷案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施某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2004年9月2日,施○○以杭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按规定为其足额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第5款为由,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函》,通知○○公司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次日,施○○申请向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属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用情形

●同一样的国徽,不一样的裁判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裁决时间:2004年10月26日。裁决:(1)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2533.46元。(2)被诉人按2003年月平均缴费工资2525.89-1000=1525.89元为申诉人补缴养老保险差额部分(个人应缴部分由申诉人承担)。(3)以上两款限被诉人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7 日内办理完毕。(4)申诉人其它申诉请求,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委予以驳回。本案仲裁费由申诉人、被诉人各承担310元。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时间:2005年5月10日。判决:一、被告○○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施○○补贴工资 4500元。二、驳回施○○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时间:2005年10月20日。判决:一、撤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05)上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主文的第二项;维持第一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二、○○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 1124.11元(3650元-2525.89元)为施○○补缴2004年1月至8月的社会保险费差额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施○○自负)。三、○○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施○○加班工资9247.13元。四、○○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施○○高温补贴费360元。五、驳回施○○的其它诉讼请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

    裁定再审时间:2008年7月15日。再审判决时间:2008年12月24日。判决:一、维持二审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二、撤销二审判决第五项。三、○○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施○○经济补偿金7300元及赔偿金3650元。四、驳回施○○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起简单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经历仲裁、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可谓“四审终审”,四家裁判机构裁判的结果大相径庭,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相去甚远。

    孰是孰非,难道真是因为四家裁判机构的权力不同所导致的吗?

启动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当事人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有错误,人民检察院发现存在应当再审的法定事由和理由,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再审程序启动主体  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再审管辖法院  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位于杭州市马塍路5号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楼  
    ○再审事由----打开再审之门的钥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审理程序 :

    ○申请再审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再审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再审审理法院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申请再审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电话:0571-85101888 传真:0571-85774336 地址:中国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252号(文三路交叉路口)中国计量大厦7楼
访问量:2274210 浙ICP备05028175号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