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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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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障措施实施过程中因果关系的确定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点击:2115 日期:2010/2/22 13:13:07

【内容摘要】WTO成员方在采取保障措施前,必须证明“进口产品的增长”与“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文首先从如何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入手,然后对确定因果关系的标准从吻合性趋势、竞争情况、进口增长之外因素以及非归属因素的排除等方面进行了论述,最后本文就进口增长对因果关系确定的作用也作了探讨。


【关键词】《保障措施协定》 因果关系 进口增长 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吻合性趋势 竞争情况 进口增长之外因素


根据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有关“条件”的规定,主管机关除了证实“进口产品增长”和“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存在外,还必须证明“进口产品的增长”与“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方可实施保障措施。本文所要阐述的是“因”和“果”之间的“关系”的确定。


一、因果关系存在的确定


《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2款第2项规定:“除非调查根据客观证据证明有关产品增长的进口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得做出第1项所指的确定。如增长进口之外的因素正在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则此类损害不得归因于增长的进口。”该条款为这种因果关系存在(existenceof the causal link)的确定提供了原则性的依据。


从条文上分析,主管机关在适用保障措施过程中,评估“因果关系”(causation)可分为两个步骤:


第一,证明有关产品进口增长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二,排除进口增长之外因素导致损害,以确保不将其归因于进口增长。这也叫“不归因步骤”(non-attribution)。在保障措施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评估或确定也是如此操作的。①


至于到底采用什么具体方法来确定上述因素关系,在实践中则是一个比较复杂而艰难的问题了。法律对此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就给WTO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解释有关因果关系主要的法律要求,以及评定成员主管机关有关因果关系的做法,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


在韩国牛奶案中,欧共体认为韩国在确定SMPP进口与其鲜牛奶和奶粉产业的因果关系时不符合《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


对此专家小组认为,鉴于它已经认定韩国对严重损害的认定不符合《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2款第1项的要求,那么它无需继续判断韩国对上述因果关系的确定是否违反该条款第2项规定。然而,它又声称,根据“澳大利亚——鲑鱼”案中上诉机构的结论,它愿意根据韩国的调查情况,就进口增长和严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一些分析并发表一些相关评论。后来这评论被普遍认为专家小组对“因果关系”确定建立了基本方法(setforth the basic approach)。②


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2款和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专家小组认为,一国主管机关在进行因果关系的评估时,要分析和确定其将要证明受到了严重损害的产业状况是否是由进口增长引起的。在因果关系评估时,该成员主管机关有责任评估所有与国内产业状况相关的客观和可量化的因素。另外,如果原主管机关发现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不只是由进口增长这一因素引起的,那么该成员主管机关要确保由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被认为是由进口增长引起的。本案中,韩国需要证明SMPP的进口对国内生产鲜牛奶和奶粉的产业造成了损害。另外,在分析了国内产业状况之后,韩国主管机关有责任不把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归咎于进口增长。


专家小组以举例的方式指出了韩国对因果关系分析的不充分,专家小组指出,OAI报告声称SMPP进口增长最主要是发生在1993年和1994年之间(384%)。但是,在调查的第一年(即1993年)韩国国内对鲜牛奶和奶粉的需求也明显增长。OAI报告称从1993年到1994年,对鲜牛奶的需求增长了9.6%,但国内的生产供给只增加了3.2%。据此,专家小组认为,在1994年为了满足增长了的对鲜牛奶的需求,有必要增加对鲜牛奶替代品(如SMPP)的进口。很明显,至少在1994年,SMPP的进口不可能对韩国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恰恰相反,SMPP的进口增长是由于韩国对鲜牛奶和奶粉替代品需求的增长而本国生产无力满足这种需求增长的结果。OAI报告没有分析各种因素间的相互关系。


至于其他可能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因素,专家小组从OAI报告发现韩国国内对鲜牛奶的需求受到了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OAI报告提到了干酪产量下降的影响韩国认为干酪产量的下降直接影响了对鲜牛奶的消费和需求。不过,OAI报告没有就这一因素的影响进行任何评估和分析。韩国还指出,由于其他以鲜牛奶和奶粉作为投入原料的奶制品产量③减少了。因此,对鲜牛奶和奶粉的也相应减少。但是,专家小组从韩国的国内法规中得知在很多奶制品在SMPP无法替代鲜牛奶。如果这些产品的国内生产同时减少,那是其他因素而不是SMPP的进口导致了这些产品国内产量的下降对国内鲜牛奶和奶粉消费的减少。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2款规定,SMPP的进口增长和用以证明损害存在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需国内主管机关确认。


这说明,在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过程中,首先要分析造成产业损害因素是什么,然后再证明进口增长与这些因素之间的存在因果关系,并将与进口增长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素剔除,最后决定进口增长与产业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进口增长与产业严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专家小组在阿根廷鞋类案中也作了论述,并提供几点可供参考的具体分析方法或标准。


专家小组认为,“按照我们的审查标准,主要审查阿根廷对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否符合下列几点要求:第一,进口增长的趋势与受损害因素下降趋势是否同时发生(coincideswith),如果不是,那么必须对为什么仍存在因果关系作出合理的解释;第二,建立在客观基础上的证据表明,阿根廷国内市场上已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存在竞争的情况;最后,是否分析了进口增长以外的其他因素,并已确认损害不是由该 “其他因素”造成的。④


这表明,确定因果关系可按照这三个要求和步骤去进行,而不仅仅停留在进口增长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有否联系的层面上。上述专家小组的三个标准在美小麦面筋案中得到该案专家小组的认可和又一次的使用。


不过,韩国牛奶案、美国小麦面筋案和美国羊肉案中的上诉机构没有对专家小组的上述认定作出评论,而阿根廷鞋类案中的上诉机构则称:“专家小组有关因果关系要求的解释或说明对《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2款第2项的解释并没有错误(noerror)。”⑤笔者认为上诉机构对专家小组确立的标准至少表示了默认。


二、因果关系确定的标准


现将上述专家小组确立的三个标准分别进行评述。


(一)吻合性趋势


吻合性趋势(coincidenceof trends)是指进口增长与国内产业产量下降的趋势在时间上相吻合,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用以判断因果关系存在的标准之一。


在阿根廷鞋类案中,专家小组认为,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2款的规定,要判断阿根廷对严重损害与进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否正确,要分析阿根廷的因果分析是否满足以下要求:第一,进口增长与国内产业产量下降时间上是否吻合,如果不相符,是否对此作出解释;第二,阿根廷鞋类市场上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间的竞争情况是否可以表明进口与任何损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第三,是否分析了其他相关因素,是否将由其他因素引起的损害也归于进口这一因素。


第4条第2款第1项要求在确定进口增长与严重损害因果关系时,考虑进口增长的“比例”和“数量”,进口品的市场占有率,以及损害因素的“变化”。专家小组认为,这就要求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变化同损害因素的变化在时间上的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进口增长应当和相关损害因素的下降同时发生,虽然时间上的吻合本身并不能证明它们之间一定有因果关系,但如果缺乏这种吻合,它们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就值得怀疑了。


据此就本案来讲,首先,专家小组注意到,在1993-1995年间进口产品以总量计算的市场份额稳步下降,分别下降了1/3和1/4;而以价值计算的市场份额在1993-1995年间呈少量增长趋势。其次,由于阿根廷采用了两端比较分析法进行分析,专家小组指出即使这一方法正确,调查中也没有充分分析进口增长趋势和四个主要损害因素变化趋势相吻合。就1995年数据进行了分析,生产下降到了1991-1995年间的最低水平,销售数量和销售额同前些年相比急剧下降,就业情况和损益情况也呈下降趋势,而同时,总进口也保持前些年的下降趋势。这表明进口下降时,国内产品产业指数也下降,而不是上升。也就是说,是这些因素而不是进口对产业产生影响。


因此,专家小组指出,阿根廷没有提供充分的解释说明进口增长趋势同所引起的损害因素的下降趋势之间的时间吻合性,而且没有对在进口产品份额持续下降的情况下仍然确认进口产品对国内产品造成严重损害,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


针对阿根廷在上诉中指出专家小组在分析因果关系时所确定和适用三项标准存在错误。上文已提到,阿根延鞋类案中,上诉机构对专家小组关于采用吻合性趋势标准分析因果关系表示认可,并指出:注意到第4条第2款1项要求主管当局评估“进口增长的比率和数量”、“进口增长所占的国内市场份额”及诸如销售、产量、生产率、设备利用率等其他因素的变化情况,所以上诉机构没有理由不同意专家小组的下述解释:“比率和数量”及“变化”指损害因素和进口在绝对值上的趋势。而且,上诉机构也同意专家小组对因果关系的分析: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与损害因素间的关系是因果分析和最终结论的核心因素。此外,关于进口增长与相关损害因素下降相一致的问题,专家小组仅表示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则通常会发生一致性现象。但是,专家小组又对此加以限制,即使存在一致性也不能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而缺少该一致性则会对因果关系的存在产生怀疑,并要求为该因果关系的存在提供强有力的分析。上诉机构对此限制感到惊讶。事实上,确实很难证明进口不增长和不存在严重损害间的因果关系。但是,鉴于专家小组对因果关系要求和第4条第2款2项的解释没有错误,上诉机构也认为是阿根廷误解了专家小组的解释和推理。上诉机构同意专家小组的下述意见:阿根廷没有分析或没有充分分析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间的竞争条件,没有充分的评估外贸委员会在调查中指出的其他因素。最后,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小组的“阿根廷的进口增长、严重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调查和结论不符合《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和第4条规定”的结论。⑥


在美国小麦面筋案中,专家小组也肯定了进口增长趋势和损害因素下降互动在确定因果关系中的重要性,并指出,进口增长与损害因素恶化趋势的吻合一般倾向于支持因果关系的裁定,而缺少这种吻合性,则认定因果关系的裁定会比较困难,如果仍然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就需要做出特别的解释(acompelling explanation)。⑦


(二)竞争情况


这里的竞争情况(conditionsof competition)是指在确定因果关系时是否分析业已进口产品与国内市场产业之间的竞争情况。


在阿根廷鞋类案中,专家小组指出,仅仅对进口与损害因素的数据进行罗列不能视为对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之间竞争情况的分析。缺少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比较的情况下,就得出进口产品的低于国内产品价格销售的结论是缺乏事实依据的,因此认为低价进口已经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影响更是没有事实依据。为此专家小组作了如下阐述:“虽然价格考虑经常是发现因果关系存在的基本因素,但阿根廷的调查报告表明,它没有就低价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量等方面造成影响进行分析。事实上,阿根廷大量的数据的比较所得出结论与此并没有关系,如认为减产是由进口导致的,尤其是进口价格,然而这不是《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和第4条第2款所要求的竞争条件的分析……。”


接着,专家小组进一步指出,对国内产业的申请方调查答卷的总结也不能视为主管机关已经履行“竞争条件分析”的义务。


在实践中往往会对《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中“在此条件下……”的理解与此竞争情况要求的关系问题引发争议。因此还是借助阿根廷案的论述进行说明。


在该案中,欧共体提出,《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在此条件下,对国内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在此条件下”(undersuch condition)是指价格水平。欧共体指出进口产品是价格与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竞争的,因而需要进行价格分析,而阿根廷有对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的价格进行单独的损害分析和因果关系分析,违反了协议第2条第1款。


阿根廷提出,价格分析没有列入第4条第2款(a)项中,所以协议中并未对进口产品的价格做出法律规定。同时指出“在此条件下”是指进口增长发生时的进口特征和情况,所以分析进口拉长的比例及数量和进口品增长发生是垢进口特征和情况,所以分析进口增长的比例及数量和产品的市场份额是相关因素,而价格分析并不相关。


专家小组认为,在协议第2条第1款中关于“在此条件下”的规定,要求分析在国市场上进口品和国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竞争条件,而这种竞争将用于决定进口增长是否引起了损害或损害威胁,并不要求对价格作分析。专家小组指出,产品的竞争条件有许多因素,销售价格是之一,却不是惟一因素,实际上销售价格甚至可能与争端问题不相关或关系甚微,而与其他因素可能紧密相关。专家小组注意到,在阿根廷提供大量材料中,惟一将进口与损害联系起来的是有关进口产品价格的认定,但根据阿根廷提供的价格和市场份额数据,可以看出进口产品有向高价发展的倾向。专家小组要求阿根廷解释进口产品价格和调查当局的结论之间的联系。阿根廷提到,由于进口产品价格低,使得国内产品无法与之竞争,由此对国内产业带来了负面影响,在进口产品被征收量税后,它们不可能再廉价销售,使得进口产品向高附加值产品发展。专家小组注意到,阿根延没有证明进口鞋比国产同类产品的价格低,特别是调查材料中根本没有对进口品与国产品进行价格比较,虽然有一些具体数据,但调查机构没有分析。在没有做出分析比较的情况下,阿根廷的结论是没有依据的;而阿根廷的调查中也没有证明所谓的低价销售造成了国内产业的损害。因此专家小组认定阿根廷没有完成第4条第2款1项所要求的对“相关因果关系”的论证。


可见这里讲的竞争情况分析的要求包括了但不限于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之间的价格的比较分析,竞争情况除了价格分析外,还需要对其它因素进行分析,因为进口产品可以通过各种不同因素和方式与国产产品相竞争价格并非惟一因素。本案中,从阿根廷材料看,唯一与损害有联系的是价格,但又没有很好地分析和解释,因此专家小组认为阿根廷的做法不符合《保障措施协定》上述要求,因此得出有关因果关系的结论也是无依据的。


(三)进口增长之外因素的考虑


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2款第2项的要求,主管机关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对进口增长以外的因素(factorsother than increased imports)进行充分考虑并予以排除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将会被认为其因果关系的结论违反法律而无依据。


在阿根廷鞋类案中,欧共体指出,阿根廷没有分析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如黑西哥比索的贬值带来的国内经济减退、根据特定工业计划的进口和从南锥体成员国的进口。


专家小组指出,第4条第2款第2项要求,如果同时存在除进口增长之外的因素导致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就必须分析这些因素。


在墨西哥比索贬值影响的因素方面,阿根廷曾分析过墨西哥比索贬值的影响。在该分析中,阿根廷指出鞋类产品宏观经济指数的下降比国民经济指数下降快。专家小组认为,这一分析不能够充分说明“tequila效用”带给国内产业的潜在损害,而且阿根廷也承认国内经济的衰退使进口和国内消费均大幅度下降,所以阿根廷有必要对经济衰退因素进行单独分析。


在特定工业计划进口的因素方面,专家小组也注意到,尽管阿根廷在338法案中考虑特殊工业计划的因素有一些草率,但根据特殊工业计划的进口量很小,不足以影响对损害的因果关系分析。阿根廷可以不考虑和分析这一因素。


关于从南锥体成员国进口的因素方面,欧共体提出,即使阿根廷在分析中包括南锥体成员国的进口量,并做出决定是正确的,阿根廷也有必要分析南锥体成员国的进口量是否导致了损害,以及其损害程度如何。专家小组指出,338法案和技术报告中的进口数据表明,1993年以后从南锥体成员国的进口增长是导致阿根廷鞋类产品进口增长的惟一因素,在1991年到1996年期间持续增长(1995年除外),而从其他国家的进口自1993年以后持续下降,到1996年从南锥体成员国的进口已经占总进口的50%。所以阿根廷必须考虑这一重要因素。


因此可以认为,在确定“因果关系”时,阿根廷既没有证明损害因素和进口趋势的一致性,也没有进行分析或充分解释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中的竞争条件,更没有充分评估调查中的其他因素,因此,阿根廷对损害与进口因果关系的结论既缺乏事实依据,也没有充分理由。


据此,专家小组得出结论:阿根廷的调查没有证明《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1款和第4条第1款意义上的进口增长,没有评估与国内产业关的所有因素的客观性和可量化性,没有在客观证据基础上证明第1款和第4条第2款第2项下的除进口增长之外的因素。因此,阿根廷的进口增长、严重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调查和认定不符合《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和第4条的要求,阿根廷的调查没有提供适用保障措施的法律依据。


综上,在作产品进口增长与国内产业严重损害的过程中,充分考虑进口之外因素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并确保这些作为因素不归因于进口增长,依照法律的要求,也是WTO实践的操作要求,非常重要。


(四)非归属因素的排除


从主管机关确定因素关系的实践操作来看,在完成进口增长与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一般分析后,按法律规定,它还应进行有关“非归属因果关系”的排除工作(non-attributionstep).从WTO有关保障措施案件处理的实践看,其具体要求主管机关分步完成以下几点:


第一,分析并确定是否存在对国内产业损害造成影响进口增长之外的因素(otherfactors),这一点上文已述。


第二,从对严重损害总影响中,区分出这些其他因素的影响和进口增长的影响并评估其他因素对损害产生的性质和作用(natureand extent of the injurious effects),⑧这一点并不像2减1一样容易;


第三,在“其他因素”也对严重损害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如仍作出进口增长与严重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应清楚的作出合理和充分的解释;⑨


第四,评估这些其它因素怎样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不能仅笼统地说:“其它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⑩而且仅仅在与进口增长造成损害作比较简单对比仍然不够的;


第五,通过进一步的解释(furtherexplanation)和说明,作出进口增长与严重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之前已将其它因素影响排除在进口增长之外,而且如此解释说明应表述在主管机关的调查报告中,而不是在争端解决机构的诉讼程序过程中提供有关的信息紒紜矠。


笔者认为,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通过裁决报告对主管机构在处理“非归属因素”步骤时指出上述要求是符合了“在采取保障措施前必经证实和阐述进口增长与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存在关系”的原则的。


三、进口增长对因果关系确定的作用


在保障措施法中,因果关系仅指进口增长与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内在作用的关系。上文分析可知,在因果关系的确立过程中,即使进口增长造成国内产业损害,进口增长与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因果关系成立,国内产业的损害也并不一定全由进口增长这一单独因素起作用。换言之,因果关系中的严重损害或其威胁也可能有进口增长之外的因素对其产业影响,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法律到底要求进口增长对国内产业造成多大比例的影响才认为上述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成立?对此,法律也未作进一步的规定,其答案也只能从实践中找寻。


在成员以及WTO保障措施案的解决实践中,有关这一问题有不同的认识和作法。综合起来看,有两种观点:


第一、重要原因观点。这一观点曾一直流行于WTO一些成员国内保障措施实践,如美国USITC对保障措施案的调查实践。美国认为重要原因标准是其国内法的法定标准。在其羊肉案USITC报告中,USITC在确立因果关系时就指出,进口增长是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实质原因(materialreason),其衡量标准为:“进口增长是严重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紒紝矠据此,主管机关对“原因”要求的标准是进口增长对严重损害或其威胁的作用不比其他因素对严重损害或其威胁的作用小,就可以认定因果关系的成立。


第二、单独作用观点。这一观点在美国小麦面筋案和羊肉案的专家小组阶段采用过。专家小组认为《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2款第1项和第2项仅要求进口增长单独或本身有能力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因果关系既可成立。紒紞矠它对进口增长的作用要求的标准为:进口增长必须“足以”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紒紟矠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其缺点,似乎要么偏左要么偏右。第一种观点有可能会导致降低因果关系成立的标准,使主管机关更为容易认定保障措施条件的成立,有偏袒于国内产业的保护之嫌疑;第二种观点过于简单化,有可能让人将进口增长视为造成严重损害的唯一因素,从而忽视其他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以致在因果关系上得出错误的结论。


在小麦面筋案和羊肉案中,上诉机构似乎也不同意上述专家小组的观点。


在其报告中多次指出或强调应将“真正的、实质性的因果关系”标准适用于进口增长与产业损害因果关系的确定。


上诉机构认为,为了符合上述标准,应注意三点:


首先,国内主管机关为了符合《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2款的义务,必须对于调查事实如何支持其结论已做出了合理和充分的解释;


其次,上述条款中“不归咎于”的措词要求,应当将造成“损害”的不同因素所造成的影响加以分离或区别;


最后,应当着重审查在进口增长和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确定了“真正的、实质性的因果关系”。紒紡矠同时,上诉机构还指出应遵循几个步骤(上文已述)。由此,上诉机构已经对因果关系的确定中应如何对待进口增长的作用,指出原则性的标准,但它仍然留下了不小的自由裁量的空间。


 


 €李圣敬:北京分所主任。


①PanelReport, U.S.-Line Pipe, WT/DS202/R, para. 208.€


②WTOAnalytical Index: Agreement on Safeguard, para. 119.


③从OAI报告的第14页看,KTC注意到国内纯牛奶(whitemilk)、炼乳(condense)干酪(cheese)和乳酸饮料(lactic-acid-producing beverages)的国内产量在调查期间下降了。


 


④PanelReport, Argenitina-Footwear, WT/DS121/R, para. 8.229.


⑤AppellateBody Report, Argentina-Footwear, WT/DS121/AB/R, para. 145.


⑥AppellateBody Report, Argentina-Footwear, WT/DS121/AB/R, para. 151(f).


⑦PanelReport, United States-Wheat Gluten, WT/DS166/R, para. 8.95.


⑧AppellateBody Report, U.S.-Line Pipe, WT/DS202/AB/R, para. 213.


⑨AppellateBody Report, U.S.-Line Pipe, WT/DS202/AB/R, para. 21.


⑩AppellateBody Report, U.S.-Lamb, WT/DS177/AB/R, p. 85.


€


11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Line Pipe,WT/DS202/AB/R, para. 220, para. 184.


12  USITC Report on Lamb, pp. 2-26.


13  Panel Report, US-wheat Gluten , WT/DS166/R, para. 8.138-8.139, 8.143; PanelReport, US-Lamb, WT/DS177/R, para. 7.241.


14 


Panel Report,US-wheat Gluten, WT/DS166/R,, para.8.138; Panel Report, U.S.-Lamb, WT/DS177/R, para.7.238,7.241.

15  AppellateBody Report, US-wheat Gluten, WT/DS166/R, para.61.80;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Lamb,WT/DS177/AB/R, para.16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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