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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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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底线、诚信的悲哀------虚假诉讼之痛

作者:徐建民、徐涛 来源:本站
点击:1388 日期:2010/2/10 12:41:00

    阮女与崇男,2004年9月30日登记结婚,2008年1月8日签署离婚协议书,自愿登记离婚。2008年9月28日,原告汪某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阮女、崇男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支付滞纳金9000元。原告汪某起诉的证据为借条,该借条为被告崇男出具,借条载明被告崇男向原告汪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整,借期三个月,借条日期为2007年12月27日。一审时,阮女没有聘请律师,自己出庭应诉,在法庭上陈述自己根本不认识原告汪某,原告汪某与被告崇男之间存在串通之嫌,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加以印证。
    2008年11月,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发生时,阮女与崇男仍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判决两被告归还原告汪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整,支付滞纳金9000元,负担案件诉讼费。
    被告阮女不服一审判决,以借条并不真实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提出上诉的同时,通过朋友关系找到了我,聘请我为二审阶段的代理人。在我详细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以及一审相关材料后,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关键证据就是借条,如果推不翻借条,想要帮助被告阮女获得有利判决,那几乎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是本案的借条确系被告崇男签名出具,也承认借款事实,与原告汪某的关系也非同一般,真是有点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意思,难道这其中有什么猫腻不成?此时,我脑中的职业化思维开始高速运转,瞬间冒出一个大胆的设想,被告崇男该不会和原告汪某已经私下串通,想让同案被告阮女承担这从天而降的虚假债务吧?
    有此设想之后,就反复仔细的研究本案主要证据---“借条”发现唯一的突破口便是借条上崇男的签名日期和借条的落款日期并不相符这一点。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崇男的签名是在双方离婚以后所签,那这笔债务就只是崇男的个人债务,和我的当事人阮女便无关了。二审开庭的日子如期而至,庭审中,我方提出对借条中崇男的签名日期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善意提醒我们,此类鉴定难度颇大,希望我们能慎重考虑。在征求了我当事人阮女的意见后,毅然决定将鉴定进行到底。
    2009年2月26日,我再次找到了已经有多次业务交流经历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提出对借条上的崇男签名日期进行司法鉴定。同年3月31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称:“2007年12月27日”、借款人署名的《借条》上字迹的形成时间应晚于“二00八年一月八日”的《离婚协议书》上署名字迹的形成时间。据此,二审法院认定,借条的实际形成时间应晚于2008年1月8日。借条的真实性存有异议,仅凭该借条尚不能确定原告汪某与被告崇男之间存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判决撤销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汪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案件的受理费和鉴定费由原告汪某承担。听完宣判后,我的当事人阮某当庭握住我的双手,泪水在不经意间湿润了眼眶。是因为官司打赢喜极而泣?还是因为对前夫的行为感到伤痛而流下的伤心之泪,我无从确定,大概两种原因都有吧。
    至此,案子算是告一段落,但我的内心有一些话总觉得不吐不快。诚信问题是一个谈到快掉牙的老问题了,以往常常出现在商业活动当中,商场如战场,大家也都能理解了,但是我的这个案子却是夫妻之间的互相博弈,从我个人角度来讲,既然无缘做一对恩爱的夫妻,那就好聚好散吧,没必要弄到这样输钱又输人的地步,毕竟也是曾经一起生活过的人,做人还是应以诚信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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