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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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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接受浙江经视记者采访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点击:1496 日期:2010/2/2 17:30:48

3月26日,本所周建伟律师接受了浙江电视台《王春说法》栏目记者的采访就消费税上调后保时捷经销商拒绝交付约定车辆案件发表意见。

基本案情:顾先生于2008年6月与保时捷经销商签订销售合同。双方约定:车型为保时捷Cayenne S 4.8 车价为119万 7个月内交付。另约定国家政策变化属于不可抗力。2009年3月,顾先生要求提车遭经销商拒绝。理由是消费税上调导致车价上涨,现在的市场价是150万。消费税上调是国家政策变化,属于约定的不可抗力。顾先生要提车须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提。

记者问:消费税上调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顾先生有权利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提车吗?

律师:首先,消费税上调不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消费税上调固然属于国家政策变化,但这一政策变化不符合不可抗力构成要素,不属于不可抗力。经销商不得引用合同不可抗力条款来终止合同或要求变更合同。其次,进口车消费税征收环节在进口环节,消费税上调其实是经销商的销售成本的提高,在合同价格约定的前提下,应由经销商承担这个成本的增加。因此,顾先生有权利请求履行销售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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