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项目 |
赔偿金额(元)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2727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9258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15158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7072 |
死亡赔偿金 |
1-59岁 |
454540 |
(城镇居民) |
60-74岁 |
22727×(80-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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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以上 |
113635 |
死亡赔偿金 |
1-59岁 |
185160 |
(农村居民) |
60-74岁 |
9258×(80-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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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以上 |
46290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城镇居民 |
15158×年 |
农村居民 |
7072×年 |
残疾赔偿金(60以下城镇) |
22727×20×伤残等级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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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2727元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5158元
3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9258元
4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7072元
5 、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 34146元(不含私营经济)
关于误工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经研究,现将如何适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和浙法民一明传[2009]18号《关于误工费计算方法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误工费每日确定为71元。
二、护理费。住院期间至出院后定残前护理费每日确定为60元。定残后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确定每日6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日确定45元;部分护理依赖每日确定30元。
以上标准的适用,以2009年10月12日为时间点。在2009年10月12日之前已经审结的,适用原来的标准进行裁判;在2009年10月12日之后审结的,适用以上新的标准。对适用误工费、护理费新的标准,法院应及时行使释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