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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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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09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作者:国家 来源:网络
点击:2096 日期:2010/1/14 16:30:48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2727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9258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5158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7072

死亡赔偿金

1-59

454540

(城镇居民)

60-74

22727×(80-n)

 

75周岁以上

113635

死亡赔偿金

1-59

185160

(农村居民)

60-74

9258×(80-n)

 

75周岁以上

46290

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

15158×年

农村居民

7072×年

残疾赔偿金(60以下城镇)

22727×20×伤残等级系数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2727元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5158元

3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9258元

4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7072元

5 、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 34146元(不含私营经济)

 

关于误工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经研究,现将如何适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和浙法民一明传[2009]18号《关于误工费计算方法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误工费每日确定为71元。

二、护理费。住院期间至出院后定残前护理费每日确定为60元。定残后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确定每日6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日确定45元;部分护理依赖每日确定30元。

    以上标准的适用,以20091012日为时间点。在20091012日之前已经审结的,适用原来的标准进行裁判;在20091012日之后审结的,适用以上新的标准。对适用误工费、护理费新的标准,法院应及时行使释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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