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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荣誉|本所周建伟律师获省诉讼法研究会年会二等奖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浙江省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年会暨“法治现代化视角下诉讼法理论与制度的新发展研讨会”在杭州千岛湖召开。来自全省高校、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律师等诉讼法专家学者150多人,齐聚千岛湖畔,共同探讨新时代法治背景下诉讼法理论与制度的新经验、新问题、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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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徐建新副院长、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孔璋副检察长分别作了《我国刑事错案防范机制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我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的几个问题》主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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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王敏远教授作了《透析无罪辩护之困》的主题报告。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一部桑涛主任作了《运用科技手段降低审前羁押率》的主题报告。宁波大学蒲一苇教授作了《“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对话”》的主题报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专题研讨环节,玉环市人民检察院姚石京检察长作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地方实践》的报告;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周建伟律师作了《参与辩诉协商的律师能不能独立辩护》的报告。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朱祖洋检察长、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张曙教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程学林律师参加了与谈。本专题研讨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赵志军局长、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邵邵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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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研讨会,还进行了“公益诉讼制度”、“检察制度”、“裁判制度”、“程序变革热点”等专题研讨活动。

周建伟律师以自己庭审中遇到的辩护独立性问题作为切入点,提出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的配套制度亟待优化。目前认罪认罚案件实际存在辩护律师参与不足、控辩实际协商不充分的问题,迫切需要构建一个具有可操作性有记录的控辩协商机制。

周律师具体分析了控辩地位、协商意识、协商能力、协商形式等控辩协商不足的诸多原因。就具体如何构建控辩协商机制,周律师提出:一是要区别协商主体和协商代表,解决好找谁协商的问题,即协商主体要归位,检察官应与辩护律师协商。二是要有协商的前提条件,即协商的前提是案件事实证据定性无争议包括定罪和罪名,且嫌疑人有认罪认罚的意愿。三是要有控辩协商的形式,要有协商载体,例如:有具体的协商时间和场所、明确协商的内容、列举权利义务、法律后果、确定的量刑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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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研讨会上,周建伟律师撰写的《参与辩诉协商的律师能不能独立辩护——认罪认罚案件须充分保障律师的辩诉协商权》一文,获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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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简介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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