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韵动态|吴博士民法典讲座第十二场:台州律协青年律师训练营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20年7月24日
7月12日,我所主任吴清旺律师应邀至台州羊岩山庄,与厚启所主任胡瑞江律师、鑫湖所管委会主任管云德律师、明权所主任蔡福友律师、利群所主任王新平律师一起为台州律协青年律师训练营的各位年轻律师进行为期两天的培训。
本次讲座的案例起源于一位律师同仁提出的问题:
祖父母在子女不抚养孙子女的情况下,对孙子女尽到抚养责任,能否在抚养费之外主张“劳务费”?
(二)条文对照
案情并不复杂,但是法律关系却极有趣。互动中,青训营的各位导师、学员们积极参与讨论,一共提了四种不同的观点:劳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习惯。
1.劳务合同
2.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一种思路,但会考验法官胆量与道德,无因管理中的‘他人事务’会让法官不敢认定,毕竟是自己的孙子。”
“继续分析下去,无因管理中强调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为了他人利益而管理。那么本案爷爷奶奶是不是‘他人’?其实这个时候,在法律上也是‘他人’。但从婚姻编看,如果父母去世,爷爷奶奶又是法定扶养义务人,这时候又不是‘他人’。爷爷奶奶说是附条件的‘他人’不为过。再加上,爷爷奶奶毕竟是直系血亲,免费确实也是‘习惯’或‘常理’。这样一来,多数法官不会冒险用无因管理,有底气的法官恰恰会用‘习惯’来分析并驳回。”
3.习惯
4.不当得利
(四)吴律寄语
“同样是严格抠法律依据,四种思路的结论却截然相反。这就是法官的价值取向甚至法官的独立性问题。通过逻辑推演,感受到活生生的立法、司法、法律与道德、民法原理之间的关系,这就是法律分析的乐趣。而民法典的好处之一,则是逼迫我们把九部废除的法律打通融合来分析,一下子跳到合同法,一下子到婚姻法、侵权责任法,又始终盯住总则编。这是法律人要慢慢熟悉的变化。”
文/王雪薇
图/王雪薇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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