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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来混迟早要还的——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姓名权一案简析
编辑: 陈国江     时间:2013年1月13日

作者:郝雪涛

一、案件背景

关于原告迈克尔·乔丹:美国NBA著名篮球运动员,被称为“空中飞人”。他在篮球职业生涯中创造了数不清的纪录,是公认的全世界最棒的篮球运动员,也是NBA历史上第一位拥有“世纪运动员”称号的巨星。1983年,耐克公司同迈克尔·乔丹签约,并推出了以“AIR JORDAN(飞人乔丹)”为品牌的篮球运动鞋。

关于被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乔丹体育是中国福建的一家体育用品生产商,前身为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2000年更名为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09年整体变更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1月25日通过了中国证监会发审委的首发申请,有望成为登录国内A股市场的第一家专营体育用品的公司。目前乔丹体育注册了中文“乔丹”、拼音“QIAODAN”以及篮球运动员形象等数十个商标,甚至包括以迈克尔·乔丹的儿子杰弗里·乔丹和马库斯·乔丹的名字注册的商标。另外,“乔丹”图形商标和文字商标先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关于本诉讼案件:2012年2月23日,迈克尔·乔丹通过个人官网发出一段视频声明,表示因姓名权遭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将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他委托律师以侵犯姓名权为由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但未获立案。之后又转战上海立案。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3月6日发布消息称,该院已正式受理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姓名权纠纷一案。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二、法律简析

1.乔丹商标是否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在该案中,乔丹体育使用的“乔丹”商标侵犯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关键构成要素之一是要看在中国“乔丹”这两个字是否一定与篮球巨星乔丹形成对应关系。“乔丹”只是一个普通姓氏,除了迈克尔·乔丹外,在时装界有模特乔丹,在歌剧界有指挥家乔丹,甚至在美国NBA的现役运动员中就有一个乔丹。就如中国商标局和商评委在有关裁定书中认为:“‘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在除篮球运动之外的其他领域里,‘乔丹’并不与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具有唯一对应关系。”但问题在于,在中国,其他的“乔丹”的知名度远远小于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而乔丹体育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又是运动鞋、运动服等运动类商品,初次接触的人们会天然的认为二者存在对应的关系,甚至认为迈克尔·乔丹就是乔丹体育的老板,这可以认定是对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害。要证明此点其实并不难,只要原告委托一个调查公司或者在诉讼中法院主持下进行一个调查都可以。因为不可能存在唯一的名字,所以对姓名权的侵犯,只需要对该名字(包括笔名、艺名、戏称、简称)的使用会使公众当然地联想到某个特定的人,就足以认定存在对应关系。

但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则是商标权的地域性。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依照其本国的商标法或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对他国或该地区以外的国家没有约束力。换句话说就是,每个国家对他国授予的商标权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而本案中,迈克尔·乔丹在中国并未注册以“乔丹”命名的任何商标。但是乔丹体育却已经在中国境内注册了中文“乔丹”、拼音“QIAODAN”、篮球运动员形象商标等各种与“乔丹”有关的商标。所以,若迈克尔·乔丹提起的是侵犯商标权之诉,则胜诉的可能性很小。长期和迈克尔·乔丹有合作关系的耐克公司,曾于2002年和2007年针对乔丹体育注册的8项图形商标提出异议,但未获商标局支持。之后,耐克公司就其中7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也未获支持。

2.侵犯姓名权的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本案中,迈克尔·乔丹实际想要主张的并不是人格权意义上的姓名权,而是姓名所拥有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即国外法律中所指的名人人格商品化权或公开权。但在我国的法律中,对此并无明文规定,通常侵犯姓名权考虑的更多的是精神损害范畴,较难归于商业价值,更难于确定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

3.诉讼时效对本案的影响

乔丹体育从2000年开始使用“乔丹”这一商标。在使用期间,乔丹体育的经营非常出色,在国内众多运动服饰制造商中脱颖而出,有了一定的市场占有率,甚至即将成为第一家登陆A股的运动服饰制造商。在这十一年间,乔丹体育大力打造其品牌,2005年乔丹图形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09年乔丹文字商标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甚至于在包括笔者在内的一部分公众中,已经在“迈克尔·乔丹”之外又建立了一个对“乔丹体育”的认知。这种认知达到一定程度时,即使“乔丹”商标一开始是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那么这种侵权也因为“乔丹”商标建立了独立于迈克尔·乔丹的另一个公众认知而被弱化甚至消弭。我们有理由相信,作为专业化、国际化运营的迈克尔·乔丹团队,早就知道乔丹体育使用“乔丹”商标的情况,但却在长达11年的时间里没有对乔丹体育使用“乔丹”商标提出异议,直到本次诉讼。我国法律规定侵犯姓名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也就是说,如果迈克尔·乔丹知道却没有及时维权,只要时间超过两年乔丹体育就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迈克尔·乔丹就有败诉的可能。

三、一点启示

谁也无法否认,乔丹体育如今的成就,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乔丹”这个品牌所具有的影响力,特别是在创业初期猛攻农村和二三线城市市场的阶段。对于企业来说,这种钻游戏规则空子的行为,会成为道德层面上的一种“原罪”。即便乔丹体育在本次诉讼中胜诉,企业付出的代价也是沉重的,至少品牌的美誉度打了折扣,难免会给人留下“山寨货”,都被人追打到家门口的印象。

从乔丹体育做到现在的规模和成绩来看,其管理者的能力是毋庸置疑的,即便没有这个给力的“乔丹”品牌,也应该会有很大的作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们中国企业应该靠自己的专业管理、研发能力、渠道能力取胜,而不应该把心思花在投机取巧上的经营“捷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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