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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证人出庭第一案——吴某故意杀人案经历死缓,重审,死缓
编辑: 陈国江     时间:2013年12月28日

作者:徐建民

案情简介

被告人,吴男,已婚,有妻儿。

被害人,吴女,未婚。

证人:杨某等三人,是吴男、吴女的老乡。

吴男与被害人吴女是同乡,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当吴男知悉吴女在杭州结识男朋友恋爱后,心生不悦。某晚,吴男因吴女提出中断关系而将吴女约至杭州某大酒店301室房间,要求吴女继续与其保持关系,遭到吴女拒绝。吴男遂产生自己得不到,也不让别人得到的恶念,在房间内采用扼颈、用刮胡刀割颈等手段,致吴女机械性窒息伴急性大失血死亡。之后,吴男将吴女的尸体藏匿于客房席梦思床垫底下,用刀片割自己的手腕,自杀未成。疼痛难熬的吴男联系老乡杨某等三人来大酒店。杨某等人赶到后,与闻讯赶至的民警一起,将吴男送往邵逸夫医院抢救。民警离开后,吴男向老乡杨某等人讲述了杀人经过和尸体藏匿下落,因身体虚弱,无法行动,委托老乡向公安机关投案,杨某等人即打电话给公安机关,代为投案,公安民警赶赴医院将吴男抓获,根据吴男的供述,赶至杀人现场杭州某大酒店301室,找到了被害人吴女的尸体。

辩护经过: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建民律师受吴男家属委托并经吴男同意,出庭担任吴男的辩护人,徐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吴男杀人后,虽然自己没有直接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明确委托老乡打电话给公安机关代为投案,在公安民警到医院抓获他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交代作案现场,可视为自首。对徐律师的辩护意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予以采纳,判决:吴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浙江省高级法院死缓复核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徐建民律师再次受委托担任吴男故意杀人案发回重审的辩护人,重审开庭前,徐律师建议吴男申请杨某等三位老乡,作为辩方的证人在重审开庭时出庭作证,当庭接受质证,以查明吴男委托老乡打电话投案自首的事实。法院同意了辩方的申请,重审开庭时,杨某等三位老乡作为辩方的证人,全部出庭作证,一一接受法庭质证。徐律师执业二十年,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出庭辩护的次数已记不清了,但法院允许辩方证人出庭作证这还是头一次。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开庭后判决:吴男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委托他人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其行为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之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吴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办案心得:

辩方证人出庭作证,是重审开庭查明事实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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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简介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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