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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动态 | 民法总则与百姓权利及公司经营 ——本所主任吴清旺博士应邀为杭州运河集团法律讲堂授课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17年12月08日

12月6日上午,杭州运河集团在杭州契弗利酒店二楼宴会厅举行“集团法律讲堂暨宪法日活动”,特邀星韵所吴清旺律师为集团下属百余名员工作法律常识培训,费建利书记主持本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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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律师之所以以“权利与文明的法律表达”为主题,是因为民法与百姓权利以及社会文明的关系极为密切。然而,现实中,我们虽然知道自己有很多法律上的权利,但到底有哪些权利?写在哪里?凭借什么来维护自己权利?这些并不一定知道。其实,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就是民法,尤其是2020年将隆重登场的《民法典》,刚刚颁布的《民法总则》则集中规定了自然人、法人的基本权利。殊不知,历史证明,“一个真正文明的国家,必定是民法发达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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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吴律师介绍了《民法总则》第109条关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表述,看看理所当然,实际上则是奋斗了30年才终于第一次写进民法总则中。在相当多的人们心中,“公权重于私权”“私权为公权服务”的观念根深蒂固。吴律师借“伟人油画案”为例,生动讲述了《民法总则》第113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在私权保护方面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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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热点问题解读”环节,吴律师分析了“墓碑署名案”“滨江凶宅买卖案”,介绍了在民法总则出台之后,习惯、习俗对该类案件判决的影响。但同时也提出了“习惯”“习俗”的抽象性、地域性、主观性,给审判带来诸多不确定的因素。例如,何谓“凶宅”?凶杀与自杀以及其他通常认为不吉利的事件与巧合等,如何界定古老房屋的“重大信息”?随着吴律师把看似简单的问题一一拆解,立刻呈现出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让本以为轻松判断的案件变得越来越复杂。大家纷纷发表不同的观点,彼此分歧也越来越大!按照法律思维,在这样的情形下就需要《民法总则》等法律确定各种裁判规则来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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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每当提及《民法总则》的亮点,必定会想到第184条“好人条款”以及185条的“英烈条款”。吴律师认为,“好人条款”的确把见义勇为中的“救人者遭索赔”得到较好的解决,尤其是在确定紧急自愿救人的前提下。但是,仅凭该条文尚不能解决“救人者被诬陷”“见死不救”等现象。还需要借鉴中外古今的立法成果进一步完善。其后,吴律师又详细解读了“监护制度”和“好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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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部分,吴律师结合运河集团经营与《民法总则》的关系,介绍了《民法总则》关于民事主体的新的规定,尤其是法人的新分类以及非法人组织的界定。同时还以《民法总则》第67条与公司法第173条以及合同法关于变更与撤销规定的不同侧重,介绍了法律实务中优秀法务或优秀律师应当贯通不同法律的相关规定的重要性,甚至刑事律师也不例外。例如,《民法总则》第26条新增子女对父母的“保护义务”,也可以在著名的于欢防卫过当案件中使用。律师不能因为担心被称之为“万金油”而忽略相关法律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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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讲课原计划为两小时,由于讲者与听者彼此都非常投入,不经意间到了12点15分!不知不觉讲了2个半小时。终于在热烈掌声中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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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简介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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