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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动态 | 周建伟律师参加“网络犯罪与公民权利保护”论坛并作主题发言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17年10月23日

2017年10月20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主办,杭州市网络犯罪研究中心、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网络犯罪与公民权利保护”论坛在杭州华美达酒店举行。杭州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郭志平,滨江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慎非,浙江省检察院侦监处处长吕献,公诉三处处长黄曙,滨江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云高等领导出席。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宪权,杭州市法学会综合部主任贾江涛应邀出席。来自杭州市检察系统代表、法院系统代表、公安系统代表,阿里巴巴等著名互联网企业代表、律师代表等近200人参加了本次论坛。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建伟律师撰写的《“合法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提供他人”入罪的反思——实质违法性应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边界》收入本次论坛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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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主题发言环节,周律师以“大数据运用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评’合法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提供他人’入罪”为题作了观点阐述和分享。

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把大数据作为基础性战略资源,加快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和社会治理创新。个人数据是大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大数据时代离不开个人数据的采集、利用和流转。商业活动,政务工作,已经广泛收集、使用个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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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是人格权,《民法总则》已经规定个人信息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利用,得到本人的知情同意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一项经典原则。德国是最早出台《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国家,并且作为一项宪法意义上的公民基本权利对待,公民享有个人信息自决权。

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必然影响公民个人信息权的行使。在大数据运用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取得平衡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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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如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在于促进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和安全流通。从世界范围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主要应通过行政规制、行业自律为主,以及公民自身通过民事权利救济途径来保护。刑事手段应是最后的手段,而且由于刑事资源的有限性,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过于依赖刑事手段有其明显的局限性。

刑法保护个人信息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应当回归刑事本位,惩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的行为。刑法实质违法性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边界。

对于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是否入罪?应该考虑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和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提供目的合法,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向他人提供应属于违约行为、侵权行为、或者行政违法行为。当事人可通过民事手段或行政手段让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目的非法,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提供个人信息行为应纳入刑法调整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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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简介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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