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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法律部
编辑: 陈国江     时间:2013年1月07日

概    况:
    侵权赔偿法律部是星韵所内部设立的一个高度专业化的法律部,部门的主要业务方向为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依法要求实现和完成赔偿责任。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非合同权利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而行为人须就所产生的损害负担责任的行为,构成我国民事法律上的侵权行为,必须符合五方面的要件:一、须有损害的事实;二、须损害事实系被控行为所导致;三、须加害行为违法;四、须实施行为之际有过失(过错);五、须加害人有责任能力。侵权行为通常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和特殊侵权行为(如:公务侵权、工作人员侵权、监护侵权、教唆无责任能力人侵权、产品瑕疵侵权型、高空作业刑、污染环境型、建筑物危险型、动物加害型等)。本业务部本着专业分工、精益求精的宗旨,期待在侵权赔偿法律领域给您一流的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
1.所有权及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
*财产所有权纠纷
*提单纠纷
*仓单纠纷
*存单纠纷
*宅基地纠纷
*探矿权纠纷
*采矿权纠纷
*自然资源使用权纠纷
*承包经营权纠纷
*相邻关系纠纷
*埋藏物隐藏物权属纠纷
*拾得遗失物权属纠纷
*拾得漂流物权属纠纷
*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权属纠纷
2.人身侵权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人身自由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名称权纠纷
*姓名权纠纷
*荣誉权纠纷
*肖像权纠纷
3.特殊侵权纠纷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高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地面(公共场所)纠纷
*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4.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及其他与侵权有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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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简介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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