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师为万安集团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提供法律服务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17年1月20日
文/夏露
近日,万安集团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万安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7]19号)。 深交所对万安集团申请确认发行面值不超过7亿元人民币的2017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无异议。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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