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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为万安集团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提供法律服务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17年1月20日

文/夏露

近日,万安集团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万安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7]19号)。 深交所对万安集团申请确认发行面值不超过7亿元人民币的2017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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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集团始创1985年,现已成长为以汽车零部件制造为主业,集环境工程、房地产、商贸产业于一体的综合性集团公司旗下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致力于关键汽车零部件的研发制造,逐渐成为零部件行业的骨干企业,并于2011610日成功登陆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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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接受万安集团的委托,担任其本次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并由童卫华律师、陈国江律师组建的律师团队全程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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