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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民律师接受杭州日报采访:涉嫌违法的店堂告示
编辑: 陈国江     时间:2015年4月14日

昨天,苹果公司的Apple Watch(苹果手表)正式开启预约发售。位于平海路的杭州西湖苹果零售店,那真是人山人海。可是,有人却发现了这么一块奇怪的店堂告示——请注意:今天光临Apple Store 零售店的顾客,你的声音和肖像可能会被摄录。

进入Apple Store零售店,即表示你接受并同意Apple Inc.及其合作伙伴在任何媒体上永久使用你的录音和肖像。谢谢你的配合。这则不太起眼的店堂告示,被放在了苹果店入口处的右侧,面朝玻璃幕墙,不仅从零售店左侧进店的顾客不会注意到,即使右侧进来的顾客,也很少有人留心。有顾客挺纳闷,怎么只要踏进苹果店,就意味着咱的肖像权不保了,变成了永久性的无偿赠送给苹果公司啦?

其实,在今年1月24日杭州西湖苹果零售店开业时,苹果公司请来的纪录片摄影师和工作人员,在每拍完一个顾客的特写镜头后,都要让被摄入的消费者签字同意肖像使用,也算是比较尊重消费者的意愿。那天开业的盛况,后来果然出现在了今年3月10日(美国当地时间3月9日)的苹果春季新品发布会上,首席执行官库克笑着说,这就是他想看到的效果。“果粉”们真当是太疯狂,估计多数人完全不在乎自己的形象被苹果拿去宣传,毕竟杭州的开业盛况出现在了全球瞩目的发布会上,也算是自豪了一把,虽然这是无偿的。

不过,昨天出现在店门口的这块告示,总让人感觉不太舒服:难道我不接受这个条款,就不能进店消费了?

徐建民律师(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这块牌子是一种店堂告示,我觉得有点店大欺客的感觉,涉嫌违法了。2014年生效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个告示对消费者是无效的,没有任何约束力。经营场所如果进去就得肖像被永久使用,那这样的商家不如关门算了,因为这是公共经营场地,不是私人住宅。

另一方面,如果苹果公司确实在经营活动中对消费者进行摄像和录音等,在使用过程中如果没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话,那也完全可以的;但如果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就有权追究。想要凭这个告示免除法律责任,那是不可能的,告示不是法律。不过换句话说,对消费者肖像,怎么使用算是侵权?这比较难以界定。商家拍到了店内人来人往的场景,仅仅是泛泛的场面,没有特意使用你的肖像、语言等有明显商业目的镜头,就不存在问题。如果消费者的肖像被用于商业目的,理论上应当支付消费者相应的报酬。而苹果公司有时采取让特定镜头被拍进去的消费者签署肖像权使用协议的做法,消费者如果不想自己的形象被苹果公司拿去做宣传,最好还是看清相应的条款,或者予以拒绝。总体来说,这样的店堂告示,是对消费者的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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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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