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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选择四忌——以我的法律职业选择之心路为教训
编辑: 陈国江     时间:2015年1月27日

作者:陈楠楠

自2009年1月从法学院硕士毕业参加工作至今,短短5年半时间,我虽一直从事法律工作,但已经从公务员到国企法务再到律师,进行了三次职业转换。我的法律职业之路虽说不上有多坎坷,但也算是几经波折。本以为这是当初自己的职业定位不准造成的,可在多次与同学及其他年轻法律人探讨交流中,我惊讶地发现大家在法律职业选择上似乎都有同样的困惑。在此,我以自己的经历(主要是教训)谈谈法律人在职业选择时需要避免的几点忌讳,以期对大家有所助益,共同进步。

忌讳一:盲目跟随大流,放弃自己对职业兴趣的追求

如爱因斯坦所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任何职业要想有所成就,始终保持对该职业的兴趣爱好是关键。这句话看似简单,但付诸实践却相当困难。由于近年来法学院校大范围扩招,法学毕业生规模日趋庞大,而当前社会为法学毕业生提供专业对口的就业岗位却相对紧缺,很多法学毕业生不得已放弃法律职业,转而从事其他行业的工作。对于这部分同学,重新激发对所在行业的兴趣爱好是第一要务,否则离开法律圈子后很难在另一个陌生的行业成就一番事业。而对于经过一番残酷竞争得以幸存在法律圈内的同学,也不能侥幸,切忌随大流择业。即使大家普遍认为是法律职业圈的公共管理类公务员、公检法公务员、律师、企业法务等职业,在内容及性质上仍有很大的差别,盲目选择,可能会事与愿违。

本人第一份工作,就是随大流的产物。2008年下半年,我刚进入研究生三年级,本还不需急于找工作,但禁不住身边一大堆积极奋战公务员考试的同学的怂恿,亦报名参加了海南省公务员考试,还美其名曰 “牺牲自己,成全他人,甘做打酱油者”。由于此时自己还没有取得硕士学历和学位证书,只能以法学本科的资格参加考试,报考的职位也相对有限,无奈只能放弃省级法院、检察院等在我看来比较心仪的岗位,最后随意选择了符合条件的省人大常委会。然而无心插柳柳成荫,我最终以法学类笔试、面试总分第一名的成绩被省人大常委会录取。此时的我欣喜和焦虑并存,欣喜的是被录取本身也算是对自己能力的肯定,焦虑的是其实我对省人大的工作根本不了解,更无兴趣可言。但是迫于父母的压力和现实的考虑,最终我还是选择了去省人大就职,被分配在法制工作委员会从事地方性立法工作。但是,事后的情况,却正如我之前所焦虑的,省人大的工作并非我的兴趣所在,循规蹈矩、按部就班的工作状况似乎不太适合我这种性格较为外向、喜欢冒险的人,况且当前立法的状况远非我想象的那么科学、严谨和充满法治理念,个人想法很难在庞大的立法机制面前得以体现,职业成就感相对难以得到满足。而本人对省人大机关相对容易的升官进爵了无兴趣,故不愿意继续在机关混日子、熬年头,所以痛下决心从机关辞职,至此结束了我22个月的公务员生涯。

忌讳二:一山看比一山高,盲目羡慕他人职业而贬低自己职业

我们经常会听到很多人对自己所从事行业的抱怨,同时表达对他人职业的羡慕,即使同是法律职业人也是如此。法官抱怨自己的职业工作任务重、责任压力大且收入低,羡慕律师轻松自由、收入丰厚;律师抱怨法律对自己的地位缺乏尊重,羡慕公检法机关人员在案件审理中享有的某些特权;企业法务抱怨自己在企业基本属于“偏房”——只能发挥辅助职能,无法成为企业的主业,羡慕法官和律师在执业中所享有的职业成就感。单一从自身角度看,上述的抱怨和羡慕都是事实,因为每个行业本身都存在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不可能十全十美,况且拿自身的弱势和他人的强势比较,肯定会产生很大的心理落差。“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也许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所以,各个行业之间简单的比较是不科学的,在未全面掌握各行业的属性之前,尽量不要盲目攀比,这只会增加自己的职业负能量,而毫无益处。同时,在自己对本行业还有兴趣爱好坚持的情况下,需要时刻提醒自己的职业自信和职业自豪感,只有这样,才能干一行爱一行,爱一行成就一行。

忌讳三:身在曹营心在汉,蹉跎岁月

当前社会处于高度流动的时代,个人很难实现一份职业终其一生,跳槽也属正常。即使当初坚持的兴趣爱好也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改变,况且还有许多外在的因素导致需要调整职业,比如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同行业内跳槽去其他单位等等。此时,很多人会陷入焦虑,甚至会出现很长一段时间身在曹营心在汉的状态,以致影响工作及和同事的关系,长此以往,就会消极怠工。

本人的两次职业转变,均经历了这一艰难的过程。在两次职业转变前,我均给自己三个月左右时间的“深思熟虑期”,充分分析跳槽的利弊得失,以免一时冲动作出不够理性的决定而后悔。在确定自己心意已决的情况下,我就向直属领导提出辞职,但却遇到了很多意想不到的阻力:一是领导的善意挽留,以及多年的培养和提携之情,让我这种抹不开情面的人很是为难;二是单位有些强制性的制度限制离职。比如当初离职省人大,就面临法律规定的制约,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去公职。而原来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虽已失效但仍有参考意义)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我仅服务了22个月)。基于上述原因,我的离职请求陷入了相当被动,一来既然已经向单位提出离职申请,领导已经知道我心不在此了,即使勉强留任以后也不会加以重用;二来自己去意已决,再拖下去纯属虚度时日。为此,我毅然坚定地向更高级别的领导提出辞职,并坦率、真诚的表明自己的态度和个人职业的想法,争取领导的支持。可能是我平时踏实、认真的工作态度给领导留下了较好的印象,也或许是我的坦诚转变了领导对我辞职的看法,最终领导接受了我的辞职请求,甚至主动帮我作机关党组其他成员的工作,从而使省人大机关党组专题发文决定批准我的辞职请求。虽然结果是圆满的,我辞职成功,还和领导建立了另一份深厚的情谊,很多同事还组织各种活动欢送我而并未因我的离职对我抱有成见,但显然过程是曲折的。回头总结,觉得只要自己坦诚相待、方法得当,对于辞职本身领导和同事都会理解的,更不至于设法阻挠,而危害最大的却是自己一旦遇到挫折就犹豫和焦虑,如果当初我妥协继续留在机关,等到最低服务年限届满后再提出辞职,那剩下的时光我肯定是在虚度了的,对单位来说我不是个好员工,对领导来说我也不是个好下属,落得个三败俱伤的结局,实属不该。

忌讳四:心浮气躁、急于求成

每份职业,既然能独立成其为职业,必然有其深厚的积淀,急于求成,反倒很难达到功效。然而对于我们年轻人,特别是处于高度物质化的现代社会,要保持一份宁静、淡泊、沉稳、持之以恒的心却非易事。大家普遍存在急功近利的心态,如在法院系统的同学会因为干了好几年书记员还无法独立办案而焦虑,干律师的同学因为干了若干年律师助理无法独立执业而焦虑,干公务员的同学因为干了若干年边缘辅助性工作而无法接触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而焦虑,干企业法务的同学因为干了若干年合同审查而无法参与重大经营事项一线谈判而焦虑,等等焦虑不一而足。但是如果个人职业方向未曾改变,仍将在本行继续耕耘的,我认为上述的这些焦虑大可不必,或许每个职业的前期积淀都是痛苦和乏味的,每个人都需要经历这个过程,无非因个人能力差别这个期间会有长短之分,也许恰恰是这些积淀将决定每个人在该行业能行走多远。

我当初从省人大离职进国企从事法务工作,虽表面低调但内心还是有些傲气的,认为以我研究生学历、省人大工作经验来对付一个企业法务,还是应该能够胜任的,况且当初让我审查的合同均是些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最常见的合同。然而未过多久,我就发现职业有差别、术业有专攻,我在省人大的经验在企业基本是不适用的,而且就算看似简单的租赁合同也会因为我方地位、租赁标的等的不同而存在截然不同的法律风险,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至此,我才抛弃省人大的傲气,潜心作回法务小职员,踏实工作。这点或许对我本次转行从事律师助理深有益处,因为现在我绝对不敢小觑一个小小的律师助理工作。因为律师助理工作中存在的众多“学问”确实值得我深入学习,这从吴清旺博士将其指导徒弟的感触编写成的系列微博《和助理说》即可证明。现在吴老师已经将该系列微博整理出版成书《吴清旺律师的微博书》,而我也有幸成为其新的律师助理,如果该书出版续集,里面的那个助理就该是我了,所以大家应该有幸能看到我作律师助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足和点滴收获,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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