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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的奥妙——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期限条款探微
编辑: 陈国江     时间:2013年12月27日

作者:吴丹红[1]

 

    【内容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已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启用。根据以往,承发包双方均对合同通用条款的作用予以忽视,尤其是对通用条款中的期限条款未给予足够重视,造成实体权利受损。鉴于通用条款的合同实践中的重大作用,应增强合同意识,利用合同通用条款中期限和节点之规定,进行专业化管理,实现合同目的。

 

    【关键词】GF-2013-0201   通用条款   期限   实体权利

 

为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相较1999版合同,2013版合同大量借用了《菲迪克(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的经典条文,增加了索赔期限、双倍赔偿等新的制度,体系结构较为完善,尤其在通用条款方面作出了较大的修订。但在实践中,当事人签约时往往只关心合同价款、支付、工期等最关键因素,对专用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均视为摆设,对通用合同之规定更是直接忽略,造成虽然签订了一份好的合同,但没有通过专业的合同管理,获得好效益。

为方便实践操作,加强合同管理,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条款中关于期限规定进行整理归纳,整个通用条款中出现明确的期限多达100多处。除了第九条(试验与检验)、第十八条(保险)条款外,其他十八条均出现了明确的期限,期限节点包括如下:140天、84天、56天、28天、14天、7天、5天、3天、48小时、24小时等不同的节点。整理列表如下:

表一:28天

编号 内容 所涉条 款 期限 方式 法律后果
101 基准日确定 1.1.4.6 招标截止日或合同签订日前28天 法定 风险承担分界日期
102 资金来源证明 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要求后28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
103 更换项目经理 3.2.4 二次收到发包人更换通知后28天内 更换 专用条款约定
104 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6.1.6 开工后28天内 发包预付50% 超过7天可催告,催告后7天未付可停工
105 继续施工请求 7.8.6 收到通知28天内 不予批准 受影响部份按“取消合同中的工作处理”
106 报送样品 8.6.1 提前28天 向监理报送
107 替代品通知 8.7.2 提前28天 向监理报送
108 签订暂估价合同申请 10.7.2 签订合同前28天 向监理书面申请
109 竣工验收 13.2.2 收到监理竣工报告后28天 组织验收 监理收到之日起42天视为完成竣工验收
110 竣工结算申请 14.1 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提交申请
111 结算审核 14.2 收到申请后14天+14天 监理审查+发包审批 逾期视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112 质保金保函 15.3.2 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 提交保函 退还已扣质保金
113 发包人违约通知 16.1.1 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 不予以纠正 承包人有权停工,并通知监理
114 发包人违约解除 16.1.3 上项113停工后28天后 不纠正并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解除并赔偿
115 解除合同后支付 16.1.4 上项114解除合同后28天内 支付并结清
116 承包违约解除 16.2.4 合同解除后28天内 估价、付款和清算
117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 17.2 事件结束28天内 提交最终报告
118 不可抗力解除支付 17.4 商定后28天内 支付
119 加付、延期索赔意向 19.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 向监理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逾期丧权
120 承包人提交索赔报告 19.1 索赔意向发出后28天内 向监理递交
121 最终索赔报告 19.1 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 向监理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122 索赔处理结果 19.2 监理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 监理出具甲签处理结果 逾期答复视为认可
123 赔付或延长缺陷责任索赔 19.3 事件发生后28天内 通过监理提出意向 逾期丧权
124 索赔报告 19.3 意向提出后28天内 通过监理递交索赔
125 索赔处理 19.4 收到材料后28天内 向发包人答复处理结果 逾期答复视为认可
126 选定争议评审员 20.3 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争议发生后14天内    

 

表二:14天

编号 内容 所涉条 款 期限 方式 法律后果
201 图纸提供、交底 1.6.1 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 工期顺延、承担费用
202 项目经理更换 3.2.3 提前14天 通知发包和监理 专用条款约定
203 项目经理改进 3.2.4 收到发包人更换通知后14天内 提交改进报告 专用条款约定
204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7.1.2 合同签订后14天内并满足开工前7天 向监理提交
205 替代品通知回复 8.7.1 收到通知后14天内 发出书面指示 逾期视为同意
206 变更估价申请 10.4.2 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 向监理提交申请  
207 变更估价审批 10.4.2 提交申请后14天 监理审批再甲审批 逾期视为同意
208

暂估价招标方案

10.7.1 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 通过监理报甲方
209 暂估价招标文件 10.7.1 提前14天 通过监理报送甲方
210 暂估价共同招标 10.7.1 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 通知发包人提交方案  
211 暂估价合同申请 10.7.2 收到申请后14天内 回复 逾期视为同意
212 进度款支付 12.4.4 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 支付 承担利息
213 竣工验收报告审查 13.2.2 收到竣工验收报告14日天内 审查并报发包方 14+28天视为完成竣工验收
214 签发接收证书 13.2.2 验收合格后14天内 接收 逾期视为颁发接收证书
215 竣工付款 14.2 签付款证书14天内 付款 承担利息
216 审批最终结清申请 14.4.2 收到申请14天内 审批并颁发结清证书 逾期视为已颁发结清证书
217 缺陷责任期满审核 15.2.4 收到通知之日起14天内 核实、结算、颁证
218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16.2.5 承方违约收到解除通知14天内 协助与供应商达成协议
219 索赔处理 19.2 监理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 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超28天视为甲方认可
220 争议评审 20.3.2 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14天内 作出书面决定

 

表三:7天

编号 内容 所涉条 款 期限 方式 法律后果
301 承包人文件 1.6.4 监理收到文件后7天内 审查
302 发包人更换代表 2.2 提前7天 书面通知
303 移交施工现场 2.4.1 开工日期前7天 移交 顺延工期、承担费用
304 项目经理授权下属 3.2.5 提前7天 通知监理、发包同意
305 提交管理、施工人员 3.3.1 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书面提交监理
306 更换管理人员 3.3.2 提前7天 通知监理、发包同意 专用条款约定
 

307

分包合同 3.5.2 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 提交监理、发包人
308 更换总监理 4.2 提前7天 监理通知承包人
309 危险项目施工安全 6.1.3 施工前7天 通知监理、发包认可
310 治安管理计划 6.1.4 开工后7天内 发承双方共同编制  
311 催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6.1.6 逾期支付超过7天时 书面催告 7日不付可停工
312 施工组织设计确认、修改 7.1.2 收到设计7天内 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313 施工进度修订审核 7.2.2 收到修订7天内 审核或修改
314 开工通知 7.3.2 开工日期前7天 监理向承包人发出
315 提交测量放线 7.4 开工日期前7天 监理向承包人发出
316 样品审批 8.6.1 收到样品后7天内 监理发出经甲签意见
317 合理化建议审查 10.5 收到建议7天、监理上报7天内 监理审后报甲方审批
318 招标方案审批 10.7.1 收到方案7天内 甲方审批
319 招标文件审批 10.7.1 收到文件7天内 甲方审批
320 报暂估价分包与供应商 10.7.1 签订暂估价合同前7天内 承包报送甲方
320 暂估价合同报送 10.7.1 签订后7天内 承包报送甲方
321 确认暂估价共同招标 10.7.1 收到通知7天内 甲方确认
322 预付款 12.2.1 按专条但至迟应在开工7天前 支付 逾期七天承包人有请求权
323 请求预付款 12.2.1 逾期7 天催告 向发包催告 催告七天后有权停工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324 预付款担保 12.2.2 发包方提出,在支付7天前 承包方提供担保
325 工程量确认 12.3.1 收到报告后7天内 监理审查确认 逾期视为确认
326 进度款审核 12.4.4 收到申请7天+报送后7天 监理审查+发包签署 逾期视为签发支付证书
327 报送支付分解表 12.4.6 收到已确认施工进度计划后 报监理
328 审核支付分解表 12.4.6 收到报表7天+报送后7天 监理审查+发包审批 逾期视为获得批准
329 擅自使用 13.2.2 转移占有7天内 颁发接收证书 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330 移交 13.2.5 颁发接收证书后7天内 移交 不接收承担保管费用
331 付款证书异议 14.2 收到证书后7天内 提出异议 逾期弃权
332 最终结清申请 14.4.1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7天内 提交最终申请
333 最终结清支付 14.4.2 结清证书颁发后7天内 支付 承担利息
334 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 15.2.3 届满后7天内 通知

 

表四:5天

编号 内容 所涉条 款 期限 方式 法律后果
401 施工管理人员离场 3.3.4 每月累计5天 通知监理、发包同意 专用条款约定
402 价格调整材料确认 11.1.2 收到确认资料后5天内 甲方确认 逾期视为同意

表五:3天

编号 内容 所涉条款 期限 方式 法律后果
501 联络人或地点变更 1.7.2 提前3天 书面通知
502 暂估价中标确认 10.7.1 收到资料后3天内 与承包方共同确认
503 暂估价合同申请报送 10.7.2 收到申请后3天内 报送甲方 甲方收到14日后视为认可

 

表六:48小时

编号 内容 所涉条款 期限 方式 法律后果
601 紧急情况处理 3.2.2 48小时内 书面报告
602 更换其他监理人员 4.2 提前48小时 监理通知承包
603 指示异议回复 4.3 收到承包人异议后48小时内 书面回复 可拒绝执行指示
604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检查前48小时 书面通知监理
605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提前48小时 通知监理
606 单机试车通知 13.3.1 提前48小时 通知监理  
607 联动试车通知 13.3.1 提前48小时 通知承包人 不参加视为认可

 

表七:24小时

编号 内容 所涉条款 期限 方式 法律后果
701 监理口头指示补正 4.3 口头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 书面补发 无(指示不生效)
702 延期检查 5.3.2 检查前24小时 书面要求且延期不超48小时 顺延工期。延期超48小时视为检查合格
703 紧急暂停 7.8.3 监理接到通知24小时内发出指示 书面发出 逾期视为同意
704 甲供材到货通知 8.3.1 提前24小时 发包通知监理、承包
705 承包人采购到货通知 8.3.2 提前24小时 承包通知监理
706 不能参加试车 13.3.1 提前24小时 监理通知承包 顺延工期。延期超48小时视为认可
707 试车记录 13.3.1 试车结束24小时后 监理不签字 视为认可
708 保修期进场修复通知 15.4.5 提前24小时 获得发包人同意

 

其他特别约定

编号 内容 所涉条款 期限 方式 法律后果
801 延期开工 7.3.2 计划开工日起90日内未发开工通知 不作为 承包人有权要求调价、解除;承担违约责任
802 承包人原因停工的复工 7.8.1 收到复工指示后84天内 不作为 视为无法履行合同
803 未发复工通知 7.8.6 停工持续56天 未发复工通知 承包人获得继续施工请求权
804 非承包人原因停工未复 7.8.6 停工持续84天并影响工程及合同目的实现 未复工 承包人有权要求调价、解除、承担违约责任
805 通知甲供材进场 8.1 提前30天 通过监理通知发包
806 竣工、结清付款 14.2 逾期超过56天 付款 承担双倍利息
807 不可抗力通知 17.2 立即 通知对方和监理
808 不可抗力解除 17.4 合同无法履行连续84天或累计140天 解除合同

 

综合分析上述期限节点规定,若未按通用条款规定,在约定期限内积极作为,均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轻则承担过错责任,重则成为默认对方请求或丧失自身请求权。其中在条款中直接列明违反期限规定而产生法律后果的,将近50处,超过了所有期限条款的五分之二。而在合同条款中未明确列明违约结果的,即在上述表格中“法律后果”一栏中标注着“无”或直接空缺的,并不意味着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而是适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不利后果。现按照权利内容大小,对上述期限规定的法律后果进行归类,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种法律后果:

一、默认对方请求与权利丧失

建筑领域的法律人士都知道在建筑领域“沉默非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于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均是需要积极作为才能争取到的,如果对于对方的请求行使“沉默权”,逾期则视为认可对方提出的请求;对于自己的权利,如果碍于面子,怠于行使,则逾期即丧失权利。尤其在涉及到实体利益的工程量、竣工验收、接收、索赔、调整价款、支付等方面,通用条款中大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超过期限即视为默认或丧权,将导致实体权利的直接变动。例如上述表中“法律后果”一栏中加下划线文字加粗的,均为默认条款,即对于对方的请求内容,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不同意见或未予以审批,即视为默认对方请求。上述表中“法律后果”一栏中文字加粗用红色字体表示的,为逾期权利丧失条款,即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怠于行使请求权,即视为弃权,逾期不得主张。

通用条款中对涉及实体利益变动的期限、程序、法律后果等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除非能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方能排除上述条款的效力,否则均适用通用条款之约定,造成实体权利的默示取得或因怠于行权而丧失。

 

二、相对方获得额外权利

通用条款中对于一方怠于行使义务的行为,设置了大量超过一定期限对方可以直接获得利益或请求权的规定。本条中获得的利益主要指利息、工期顺延等,如上表806、212、215、333等,明确规定了发包人未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需要担承利息或双倍利息;上表201、303等规定了发包人未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造成不能开工,可获得工期顺延和损失补偿。但本处的利益与上款默示取得的权利不同,这里的利益均是补偿性质的,是基于一方怠于行使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补偿,而不同于上款中的由于一方怠于行使,使对方可能取得大于实际的利息。

通用条款中又在多处给予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获得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权利。如上表所列801、802、803、804等。但该种权利均是请求权,仅在提出请求后才能引起实体权利的变更,不予以提起请求,则不发生任何变动。

 

三、承担过错责任

通用条款中又规定了大量的期限节点,但并没有在条款中说明违约的结果。有些条款明确指向要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如通用条款3.2.3、3.2.4等,均将处理结果指向了专用条款。但大量的条款并无明确约定也无指向,但这并不说明违反合同约定无须承担责任,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违约方对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

 

综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的通用条款中的期限规定,既会引起实体权利义务的变更,又涉及到请求权、解除权等与合同履行中息息相关的内容。尤其对于承包方,2013版合同相比1999版合同增加了索赔期限、双倍赔偿等制度,如何做到在签订一份好合同的基础上,通过专业化的管理,来取得合理利润,成为施工企业发展壮大的必修课。

 

 

附: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使用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年5月版。

 

 

 

 

 



[1] 吴丹红: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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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简介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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