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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经典案例(二) | “德州扑克”赌场中售卖保险行为应如何定性 ——蒋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成功辩护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24年4月03日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下旬至8月,被告人赵某某、沈某某、寿某某、蒋某某经事先商量,在某地为社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组织社会人员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雇佣被告人王某某及孙某某作为荷官发牌,抽头,从中非法获利30万余元。

2022年8月初至8月中旬,被告人赵某某、沈某某、寿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经事先商量,在某地为社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组织社会人员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雇佣被告人王某某及孙某某作为“荷官”发牌、抽头,从中非法获利10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沈某某、寿某某、蒋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某、沈某某、寿某某、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二、主要辩护工作

本所蔡旭磊律师接受了蒋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蒋某某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及充分的阅卷,蔡律师发现本案蒋某某作为股东之一,虽然其对参与开设德州扑克赌场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区别于其他股东:1.他在2022年8月即退出;2.其不参与德州扑克赌场售卖“保险”所获收益的分红;3.其他股东在日常参与赌场赌博的过程中共担赌博输赢,蒋某某对此并不知情。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被否,案件其余6名被告人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审查起诉阶段,蔡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认为本案蒋某某区别于其他股东应认定为从犯。承办检察官则认为本案蒋某某应认定为主犯,且不具有减轻、从轻的情节。尽管蒋某某不享有保险收益的分红并不影响其主犯的定性,其余股东在赌场售卖保险的行为系普通的对赌行为,保险具有射幸利益的特征,故售卖保收益并不属于开设赌场的收益。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给出五年二个月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在与蒋某某会见过程中,蒋某某表示在看守所中所有人都告诉他检察院的意见基本与法院的意见一致,即使自己确实与其他股东有不一样之处,但检察院已经给出明确的意见,再去争取也无济于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还能获得最短的刑期。后经过蔡律师与其充分的讨论分析,其决定相信蔡律师给出的辩护意见,相信法院会公正客观审理此案。

一审阶段——德州扑克中卖保险行为到底应如何定性,庭审中据理力争

蒋某某作为全案唯一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被告人,无论是其他被告人还是其他被告人家属都希望庭审能尽快顺利结束,在蔡律师辩护的过程中,甚至出现其他被告人家属企图阻止律师发言。蔡律师主要从以下三点展开论证蒋某某应认定为从犯:

1.蒋某某对开设赌场行为的发展、运营仅起到次要作用,宜认定为从犯。蒋某某参与其中一个月后即退出,之后刘某某、高某某加入占股,并且赌场持续经营至被侦查部门查处。蒋某某的退出丝毫不影响赌场的运转,德州扑克牌局仍持续在组织,赌场获利也未发生显著变化,故蒋某某在其中的身份角色对开设赌场行为的发展仅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

2.“保险”作为赌场重要获利收益之一,蒋某某未参与分红

蔡律师提出公诉人认为保险仅是对赌行为,其并未准确的理解德州扑克所涉及的保险。保险虽有射幸利益的特征,但是实际上仔细分析保险的所谓输赢随机的射幸特征,会发现并非如此。售卖保险存在具体的保险赔率表,通过专业的计算,买家的收益率为负20%到负28%之间,也就是说从长线来看是稳赚不赔的,从长期看,会赚,从单独牌局看,可能会赔。而对于投资保险池的股东而言,即便在某一天的牌局中保险卖的较少,出现亏损,只要其长期卖下去,那么就会遵循长期收益规律,得到接近20%左右的获利。这不是赌博获利,而是基于赌场长期提供保险服务的获利,也就是获得赌场利润来源之一。

德州扑克中的保险规则是什么?

(1)当玩家都Allin之后开始购买保险(ABC三名玩家在局,A短码玩家Allin,BC玩家CALL,则牌局继续进行,无法购买保险)

(2)由领先的玩家进行购买,当有多个底池的时候,由最大底池中领先的玩家购买(如ABC三名玩家在局,A为短码玩家,则此时由BC中领先的一方获得购买保险的权利。有些线下场里A玩家也可以购买保险)

(3)当牌局存在多个领先者,且领先者的牌型一样时,不支持购买保险(如公共面AKT4两草花,AB玩家ALLIN,秀牌都为JQ,即使A玩家为JQ草花,B玩家也无法购买保险)

德州扑克中保险并非简单的售卖,而是在卖保险的过程中会提供一定依据的赔率表。(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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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扑克保险并非简单的对赌行为解释如下:根据德州扑克保险的通常赔率表来看,拿一张OUTS举例,公共面AK89,你手持AA跟对手KK打到ALL IN,这时候你可以购买保险。

此时一副牌总共52张,公共面上已经发出4张,你和对手秀牌AAKK是4张,也就是说未知牌是52-4-4=44张,而你的对手能反超你的只剩一张K,现在来计算你买保险的EV。

假设底池里总共900元,你购买30元保险,如果发出K,则你失去底池,赢得900元保险赔付,若未发出K,则你赢得底池,损失30元保险额。

1张K发出的概率为1/44,也就是说44次里有1次你会获得900元,而其他43次你损失30元,也就是说购买30元保险你的平均收益为:(1*900-43*30)/44≈-8.86。这种情况下每次你投入30元,你都会损失8.86元,那么8.86/30≈30%,约等于负30%的EV。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outs数量带来的负EV是不同的,大约在20%—28%之间。

所以在赌场售卖保险的收益率为负20%到负28%之间,也就是说从长线来看是稳赚不赔的,卖保险也有亏损的可能,换言之,从长期看,会赚,从单独牌局看,会赔。而对于投资保险池的股东而言,即便在某一天的牌局中保险卖得较少,出现亏损,只要其长期卖下去,那么就会遵循长期收益规律,得到接近20%左右的获利。这不是赌博获利,而是基于赌场长期提供保险服务的获利,也就是获得赌场利润分成。

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案例认定为保险为赌场获利来源之一,涉案被告人多数为赌场组织者自行垄断“卖保险”业务,判词中更是直接表述为“抽头或卖保险渔利”“采用收取台费、保险费等方式牟利”等或直接表述为“保险池获利8万余元”。

在德州扑克赌局中卖保险的行为,究其本质还是为赌场提供服务帮助赌场增加获利或依靠概率从赌场获得长期利润,并非简单的对赌行为。但是在本案中,售卖保险所获得利润仅有赵某某、沈某某、寿某某三人享有,他们虽名义上将蒋某某界定为股东,该股东权利和收益却有别于其他三人。

3.赵某某、寿某某、沈某某三人平分赌博输赢,蒋某某对上述情节不知情

在德州扑克牌局中,三人共担输赢的情况下,极大地影响了游戏的公平性。首先需要明确一个前提,三人共担输赢肯定是以赢钱为前提。在这种情况下会造成以下后果:(1)输赢共担表明他们三人之间即使互相存在竞争也是无意义的,反而在仅有三人竞争中可以用非常差的手牌范围向其他玩家透露虚假信息,以表示自己入池范围较为宽泛,而在对外竞争中,却紧缩手牌范围,进行牌桌形象误导。(2)三人共担输赢在牌局中也可以互相抬轿等,三人在翻牌前利用位置优势进行加注挤压等,从而赚取其他赌客弃牌后的筹码。

综上,蔡律师认为蒋某某应认定为从犯,对其量刑时应予以减轻、从轻。

三、辩护效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为主犯不当

尽管开庭时,蒋某某在听检察官讲了几句之后便失去了信心开始放弃为自己辩护,剩蔡律师孤身一人作战。幸运的是,法院认真地听取了辩护意见,最终认定其为从犯并降档量刑。法院在判决书中综合评析如下:1.关于被告人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问题。经查,蒋某某虽按约定按照2成比例分得收益,但并不参与赌场的日常决策、经营和管理,也不参与赌场“保险”那部分收益分配,综合全案来看,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较小,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为主犯不当。采纳被告人蒋某某的辩解和辩护人蔡律师的相关辩护意见。

文/蔡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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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韵简介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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