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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博士民法典讲座|第129场:杭州市公安局派出所纠纷化解培训班
编辑: 方昱然     时间:2024年3月01日

2024年2月26日上午,由杭州市公安局组织的全市矛盾纠纷化解人才培训班在杭州市警察学院开班启动。本所主任吴清旺博士受邀作为首场授课老师,以《民法典在民事纠纷化解中的应用》为题,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全市约4000多名派出所干警讲授开班第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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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讲座伊始,吴博士就指出了派出所干警学习民法典的重要性。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虽然程度不同,但几乎所有的纠纷都源于民事问题。派出所在处理这些纠纷时,所采用的思维模式直接关系到公平正义的实现及其效果。

吴博士强调,看似日常的纠纷化解工作,如果处理妥当就是在社会中播撒公平正义的种子,而违背基本价值与伦理的行为则可能埋下仇恨或邪恶的祸根。善恶只在一念之间,是非只有一线之隔。吴博士以延安黄碟案为例,阐释了公权力肆意侵入私权领域所导致的恶劣后果——如果个人的生活安宁和人格尊严得不到保护,那么社会稳定和良善风气亦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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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所蕴含的人性光辉和人文关怀以及对私权利的尊重与保护,正是为派出所民警在一线工作中明善恶、辨是非提供了重要的价值标尺。民法典实施得好,公民的权益才能得到良好的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才可以有序地进行,社会才会更加和谐、文明。

随后,吴清旺博士20个案例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解读了百姓生活中也是派出所纠纷化解中最常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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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执法者保护个人的权利,也应当保护个人捍卫权利的权利。吴清旺博士以正在热映并引起热议的电影《第二十条》为引,结合轰动一时的于欢案、昆山龙哥案以及粪坑案等案例,梳理了民法典第181条与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吴博士指出,对正当防卫的认定逐渐放宽是司法实践中鼓舞人心的进步。在日常纠纷中,法无需向不法让步,执法者不应对好人苛以圣母般的标准,而对坏人报以圣母般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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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吴清旺博士还讲解了民法典第1177条关于自助行为的规定。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一脉相承,都是对自力救济的一种认可,虽然该规定依然“缩手缩脚”,仅限于“扣留侵权人的财务”“等合理措施”,但相比于只能寻求公权力的保守立法,该规定是一种进步。吴博士结合中国古代法律和域外法律的相关规定指出,应对权利人在面临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可采取的“措施”从宽解释,以免绑住好人的手脚,反而让坏人任意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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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执法者不仅应当保护个人捍卫权利的权利,还应当鼓励大家见义勇为,甚至惩罚举手之劳而不为者。吴清旺博士还解读了《民法典》著名的“好人条款”第184条的来历。“见义勇为者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非故意不担责”的规定为大家当好人、做好事解决了后顾之忧。但是吴博士同时指出,目前法律对“只需举手之劳便可救人一命而拒绝救助者”还缺乏制约或惩罚机制,距离实现“大小坏事不敢做,小的好事尽量做,大的好事必须做”的法律效果仍有一定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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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吴清旺博士结合近期南京小区因电动自行车起火引发火灾的案件分享了关于物业安保义务的思考,并介绍了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责任竞合的相关规定。

吴清旺博士为了将备课内容倾囊以授,在2个小时的授课时间内一站到底,片刻不停,仍然无法穷尽《民法典》这本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精髓要旨。讲座结束后,有干警同志在交流中向吴老师讲道:“吴老师您讲的案例都太精彩了,我中途忍不住去洗手间都是跑步前进,生怕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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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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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1月5日,原名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曹星律师,曾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四、五届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主任吴清旺律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JM)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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