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权利客观上受到损害。权利受到损害是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前提之一,如权利未受到损害,不涉及诉讼时效问题。
2.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虽然权利客观上受到损害,但是权利人可能并不知道权利受损害情况,故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将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作为条件之一。所谓应当知道指的是以一般人的标准,权利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
3.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损害人。权利人知道权利受损害还不够,如果不知道损害人是谁,也无法行使请求权,故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还需要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的义务人。
另外在实务诉讼中,一旦涉及诉讼时效超期抗辩,则保留及固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1.遵循典型劳动关系,机械套用从属性判定标准对新型用工关系进行定位,会造成劳动关系的认定过于狭窄。使得部分MCN机构脱离于劳动法的规制之外,利用非标准劳动契约规避劳动合同的订立,达到避税、阻止网络主播“跳槽”、谋取不当利益等目的,从而打压或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涉及用工关系或多或少会伴有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宽泛适用从属性作为判定标准,易将那些其他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不当认定为劳动关系而倾向性保护。
3.不利于主播的契约精神的培育。部分主播在利益的诱导下对MCN机构忠诚度不高,罔顾MCN机构前期为培养主播的成本付出,“跳槽”随意性大,不利于直播业态的健康发展。此时,需要商事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来约束其频繁“跳槽”。
4.基于新业态产生的市场分配机制,是否需要劳动法进行倾向性保护,有待商榷。对于直播产业,具有多劳多得的行业特征,主播直播时间越长、粉丝量越大、卖出货物越多,根据分成规则获得的收益也就越多,这是由于行业机制带来的多劳多得,体现了新业态的特殊性。此外,部分网络主播选择加班是基于奖励机制下的意思自治,市场机制已经给予主播相应的奖励。此时,若依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则打破了此种交易模式与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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